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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原则化人员资质培训
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原则化处
一、原则化法律、法规
(重点简介二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则化法
P(185)
2、浙江省原则化管理条列P(193)
(P193)
一、為何要制定《原则化法》?
1、新中国成立后原则化管剪发展简况
新中国成立,政务院财经委中央技术管理局设原则化处。1949年制定棉花分级检查原则。1952年公布24个钢铁原则、水泥原则,為結束“万国牌”历史,全国铁路轨距统一為1.435米,将108种铁路钢轨减少到3种,。
1953年机电业推行系统化、通用化、原则化;医药卫生出版《中国药典》。1955年公布《机械制图》《公差与配合》等19个原则。纺织、冶金、建材、化工及原材料业开始推行原则化。
1956年成立国家技术委员会,负责原则化管理。
1957年成立国标局,8月加入国际电工委员会(IEC)。1962年11月国务院颁发《工农业产品和工程建设技术原则管理措施》有了原则化工作法规。到1965年终已颁布国标700多种,部标13000多种。大跃进及文革初期受挫。
1972年11月建立国标计量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相继恢复原则化管理。1978年5月国家分设原则总局。1979年7月31曰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则化管理条例》(如下简称《条例》)。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全国原则化工作进入了崭新的发展時期。
1988年12月29曰第七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则化法》。
2、為了运用原则化手段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增进技术进步,改善产品质量,提高社会经济效益,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使原则化工作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現代化建设和发展对外贸易的需要,处理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深入改革对原则化工作提出的新规定,需要通过立法手段来调整各方面的关系,故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则化法》。
二、社会主义法制的概念
1、法的概念、本质与特性
概念: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承认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明施的行為规范的总称。
法的本质: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現。
法的特性:⑴由国家制定或承认的;⑵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行的;⑶规定了权利和义务;⑷具有高度的规范性;⑸有确定的创制和体現形式。
法的职能:调整阶级关系的阶级统治职能;调整其他社会关系的社会公共职能。
2、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规定
社会主义法制是立法、遵法、执法和法律监督等内容的统一体,关键是依法办事。
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规定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有法可依是前提;有法必依是中心环节;执法必严是加强法制的重要条件;违法必究是社会主义法制的保证。
3、我国法的形式和法制体系
法的形式,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机关制定的,体現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全体人民意志的特定形式。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措施规、自治法规、尤其行政区法、国际公约、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从法制体系可提成: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经济法、环境保护法、劳动法、婚姻法、诉讼法、军事法等十个较大的法律部门。
4、我国的立法体制
中央立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委行政法规)
地方立法:
5、法律规范的分类
1)按照强制程度,可分為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
2)按照规范性质,可分為义务性规范、严禁性规范和授权性规范;
3)根据内容确定的程度,可分為确定性规范、相对确定性规范、和非确定性规范。
6、技术监督法规体系
我国行政监督的三大系列:技术监督、经济监督、政纪监督。
1、技术监督法规的基本特性
技术性对象是技术行為及技术物化成果,手段是現代化检测分析技术。离开了技术就无法实行。
法制性是重要的行政执法,由国家机关或国家授权委托的机构為主体的监督。其工作人员也受到法律的保护和约束。
公正性根据和手段都是科学的,既有科学的根据,依托客观数据作結论代表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执法。
国际性采用国际原则、检测手段措施单位国际统一、参与认证、互认和免检等国际间协作交流。
2、技术监督体系由三个层次构成:以国家技术监督体系為主导,以部门、行业、企事业构成的行业、专业性技术监督体系為基础,以社会监督体系(包括消费者协会、质量监督管理协会、职工义务计量质量监督组织等群众性社会团体)的监督為补充。技术监督部门负责贯彻实行的法律规范是一种有机的整体。既有的质量、计量、原则化三个法律,都以该法律為基础,统帅该部门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献及保证性规章组合而成。基本状况如下图所示。
三、原则化法的基本内容
1988年12月29曰第七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以中华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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