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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人寿保险股份团体业务管理暂行要求
目录
TOC\o1-3\h\z第一部分概述 2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业务管理体系 2
第三章承保 2
第四章核保 3
第五章理赔 4
第六章用户服务 4
第七章单证及业务档案管理 4
第八章附则 5
第二部分团体业务核保管理暂行要求 6
第一章总则 6
第二章核保规则 6
第三章大团体承保规则 10
第四章在用条款各险种承保规则 11
第五章附则 12
附件一:团体人身保险通知书 13
附件二:团体人身保险—被保险人个人事项通知书 16
附件三:团体人身保险—生存调查汇报书 18
附件四:用户健康体检表 19
附件五:团体保险职业分类表 20
第三部分团体业务理赔管理暂行要求 21
第一章总则 21
第二章理赔管理 21
第三章理赔权限 21
第四章大团体理赔规则 22
第五章理赔处理程序 22
第六章附则 25
附:团体保险承保相关单证 26
第一部分概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企业团体业务经营管理,确保业务质量和业务管理水平,促进团体业务快速、稳定、健康地发展,依据《中国保险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规章制度及企业相关要求,特制订《嘉禾人寿保险股份团体业务管理暂行要求》(以下简称《要求》)。
第二条现在企业团体业务包含团体年金(分红型)、团体十二个月定时寿险、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和附加团体重大疾病保险等险种。在现在本企业还未建立代理渠道情况下,拟采取以员工直销为主销售方法。团体保险含有市场需求大、责任期限长、业务规模大、同业竞争猛烈、内部管理要求高等特点。所以,各分支机构必需认真负责地抓好业务管理,严格根据本《要求》和总企业相关团险实务操作要求创办业务。
第三条本《要求》适适用于嘉禾人寿保险股份所属各分支机构创办团体业务,各分支机构可依据本《要求》要求,结合当地业务发展实际情况,制订对应“实施细则”,但不得违反本《要求》确定各项标准。
第二章业务管理体系
第四条团体业务应遵照“总企业和分企业分级管理”标准。总企业负责对分企业团体业务进行管理,分企业除负责本企业团体业务经营及管理外,还要根据总企业相关要求,推行对辖内分支机构团体业务管理、指导职能。
第五条各分企业应依据本《要求》要求在团体业务部设置团体业务管理岗位,并在业务管理框架内设置对应核保、理赔、用户服务等岗位,配置专业人员,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分企业可视辖内各分支机构情况决定是否在团体业务部设置对应管理岗位。
第三章承保
第六条各分支机构应严格根据总企业统一制订,并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团体业务保险条款开展业务。对于用户提出特殊承保条件,如确需做出合适变更和调整,应向总企业报批。
第七条各分支机构严禁使用个人险条款承保团体业务;在承保团体业务时不得向被保险人出具个人保单,只能出具保险凭证。
第八条各分支机构在办理团体业务时,投保团体组员人数等于或少于8人,全部组员必需全部投保;投保团体组员人数多于8人,投保组员必需占团体组员总数75%以上(含75%)。
单位中某一特殊人群投保(如某一工种人员、某一职级人员等等)也可视为一投保团体。
第九条各分支机构承保团体业务含死亡责任时,必需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同意包含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或经职代会、工会及职员代表大会审议经过等方法。
第十条团体保险受益人可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指定或变更,由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时,必需经被保险人同意。
第十一条各分支机构在承保团体业务时,不得使用手工出单形式,如确需手工出单,必需向总企业报批。
第四章核保
第十二条团体业务核保工作实施“集中管理,分级授权”制度。各分支机构应在总企业要求承保权限内,根据《嘉禾人寿保险股份团体业务核保管理暂行要求》要求,负责对每一投保件进行审批处理。对于超权限团体业务投保件必需根据要求程序逐层上报上级企业办理报批。未经上级企业审核同意,不得私自做出承保决定。
第十三条总企业依据分企业团体业务实际经营情况授予对应承保权限。各分企业在总企业授予承保权限内依据辖内分支机构业务经营情况授予对应团体业务承保权限。
第十四条总企业将采取定时或不定时方法对各分支机构团体业务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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