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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出口退税制度存在问题及对策
出口退税,是指国家为增强出口商品竞争能力,由税务部门将商品中所含间接税退还给出口商,从而使出口商品以不含税价格进入国际市场参与国际竞争一个政策制度。其关键:一是商品输出国境外(香港、澳门作为单独纳税区,视同向外国出口);二是退还商品形成过程中间接税。
出口退税是国际贸易实践中税收协调结果,已经成为处理国际贸易中税收问题一个有效并为多数国家所接收国际通例。各国在税收实践中通常全部坚持“征多少,退多少,不征不退”中性标准。中国出口退税制度中也要求了“征多少,退多少,不征不退和根本退税”基础标准。这么做是为了遵照税收国家间公平标准和税收国民待遇标准,也是为了确保本国商品以真正公平价格参与国际竞争。
一、加入WTO对中国出口退税制度要求
中国从1985年开始实施出口退税制度到现在,这一制度伴随中国改革不停深入而日益完善,现在,中国已经成为WTO组员国,根据世界贸易组织要求,中国作为缔约国必需遵守最惠国待遇标准、国民待遇标准、互惠互利贸易标准、扩大市场准入标准、促进公平竞争和贸易标准和贸易政策法规透明标准。这要求中国出口退税制度必需增强透明度,一切根据国民待遇标准办事,要求出口退税真正实现“零税率”,使中国出口商品真正以不含税价格进入进口国,避免国际间反复征税,和此同时,出口退税也不可高于中国已征间接税,以免被视为变相补助而造成贸易争端。所以,加入WTO后,有必需对中国出口退税制度进行深入完善和改革,将不符合世贸组织规则出口退税政策进行修改。
二、中国现行出口退税制度存在问题
(一)出口退税政策改变过于频繁
1994年,国家税务总局制订颁发了《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措施》,对新税制下出口货物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做了要求,但这一政策仅仅实施了十二个月多,1995年和1996年因为国家经济紧缩、财政负担和出口骗税猖獗,中国两次大幅度降低出口退税率。以后伴随国家经济形势好转和打击出口骗税取得了一定成效,为了激励外贸出口,中国又于1997年、1998年和1999年数次提升出口退税率。诚然出口退税政策不停改变是有一定原因和经济背景,不过短时间内大量修改和变动也会产生很大不利影响,首先不利于企业对生产经营活动进行长久计划,尤其是不利于企业出口计划,出口退税频繁变动会使企业感到无所适从。其次,对税务部门出口退税工作产生不利影响,给税务部门组织工作带来很多不便。
(二)现行出口货物退税率和法定征税率不一致,没有真正实现出口“零税率”
至按国家税务总局测算计算口径,中国出口商品平均退税率为15%左右,而平均征税率按增值税计算为17%.除四大类机电产品服装外,其它大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未达成法定征税率。这意味这中国大部分出口商品不能以真正不含税价格进入国际市场。在国际市场竞争日益猛烈今天,无疑不利于中国出口商品竞争力增强,而且这种做法本身不符合WTO规则和国际通例许可全额退税标准。更为关键是假如企业出口商品不能以不含税价格进入国际市场参与竞争,就会在国际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这么会挫伤企业出口主动性,从长久来看也不利于中国外贸出口。
(三)出口退税利用范围比较狭窄
现在,中国出口退税仅限于增值税和消费税,并没有涵盖全部间接税,这也和WTO规则和国际通例存在差异地方。《关税和贸易总协定》第六条要求:“一缔约国领土产品输入到另一缔约国领土,不得因其免纳相同产品在原产国或输出国用于消费时所需交纳捐税或因这种捐税已经退税,即对它征收反倾销或反补助税。”此处所说消费时所交纳捐税是指货物应交纳间接税。因为中国是实施以间接税为主体税制结构,间接税除了增值税和消费税以外还有营业税、印花税、特许经营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附加税等。为了激励出口,能够考虑把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附加税也列入出口退税范围。这么做不仅有利于提升企业出口主动性,也使中国出口退税制度更符合WTO规则和国际通例。
(四)出口退税指标计划性和出口退税完全由中央财政负担不合理性
中国出口退税指标计划性很强,但在实际操作中因为估计不确定性和受年度财政影响,往往使计划指标和实际数量有较大出入,比如1994年和1995年计划指标分别是450亿元和550亿元,而实际应退税款分别为715亿元和846亿元,1997年情况恰好相反,计划指标为735亿,而实际只退了432亿元。出口退税计划指标是计划经济时代产物,入世后,这种计划指标越来越不能适应经济发展需要,而且会对中国出口退税政策落实和整个外贸出口起到阻碍作用。
1994年税制改革前,出口退税应退还增值税和消费税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分担,1994年税制改革以后,出口退税计划不再和出口创汇任务挂钩,而是纳入工商税收计划统一管理,同时外贸出口退税指标全部由中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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