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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诊制度
1、普通会诊(见附图一):
1.1请求会诊的科室主管医生开出会诊医嘱,填写会诊单。
1.2会诊医生就专科问题向主管医生提出治疗意见。如首次会诊后,病人病情需再次会诊,需再次开具会诊医嘱。如需首次会诊医生会诊,需提前与会诊医生联系。
1.3会诊申请单由申请科室发出并送至受邀科室。
1.4被邀科室根据会诊要求安排人员在24小时内完成会诊。
2、急会诊(见附图一):
2.1请求会诊的科室主管医生先直接联系被邀科室医生,口头报告病情,开会诊单;
2.2被邀科室须在10分钟内赶到请求会诊的科室。
附图一
3、多学科会诊(见附图二):
3.1组织院内多学科会诊时,申请会诊科室必须提前一天以上向医务科递交《院内多学科会诊申请单》(紧急会诊除外)并明确会诊主持人(原则上主持人须科室负责人或副高以上职称的医师)。
3.2医务科根据申请确定会诊专家后,将会诊专家名单反馈给申请科室,申请科室须提前将《院内多学科会诊申请单》送达各受邀请专家,以便受邀专家了解病情。
3.3组织会诊科室须提前做好会诊准备;受邀请会诊专家须按时到达会诊地点,认真负责地完成会诊工作。
附图二
四、外来医疗会诊(见附图三)
1.若患者病情确需外院会诊的,由经管医师申请,并填写《院外专家会诊协议书》,患方签字,科主任审核,通知医务科。
2.医务科审核后,与相应的单位联系,由医务科留底保存。
3.会诊时需有经管医师或受委托医师陪同,陪同医师要详细介绍病情,做好会诊的各项准备工作。
4.非手术患者外院医师会诊后,由经管医师书写会诊意见。
5.外院医生来我院手术会诊,手术流程及相关文书的书写原则上由科室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或科主任参与。
附图三
五、医疗院外会诊(见附图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健委《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为规范我院医师外出会诊的医疗行为,特作如下规定:
1.医师外出会诊是指医师经所在医疗机构批准,为其他医疗机构特定的患者开展执业范围内的诊疗活动。受卫生行政部门调遣到其他医疗机构开展诊疗活动的,不适用本规定。
2.外出会诊必须有请求会诊医院的会诊单,会诊单内容应当包括拟会诊患者病历摘要、拟邀请医师或者邀请医师的专业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会诊的目的、理由、时间和费用等情况,并加盖邀请医疗机构公章。急会诊可由请求会诊医院先电话邀请,然后再提供书面会诊邀请函。
3.外出会诊的医师必须由医务科审核同意并登记备案,如未经医务科审核外出,其在外进行的一切医疗行为或造成的后果与医院无关。
4.医务科在接到邀请函后应及时与拟邀请科室科主任联系,由科主任在不影响本科室正常工作的前提下合理安排。
5.医师接受会诊任务后,应当详细了解患者的病情,亲自诊查患者,完成相应的会诊工作,并按照规定书写医疗文书。在会诊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有关的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规范、常规。
6.在会诊过程中发现难以胜任会诊工作,应当及时、如实告知邀请医疗机构,并终止会诊。
7.受邀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发现邀请医疗机构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条件不适宜收治该患者,或者难以保障会诊质量和安全的,应当建议将该患者转往其他具备收治条件的医疗机构诊治。
8.会诊结束后,邀请医疗机构应当将会诊情况通报我院医务科。会诊医师应当在返回后2个工作日内将外出会诊的有关情况报告所在科室负责人和医务科。
9.外出会诊中涉及的会诊费用按照邀请医疗机构所在地的规定执行。
附图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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