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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银行金融机构资产风险分类指导原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非银行金融机构资产风险管理,改进资

产分类方法,提高资产质量,特制定本指导原则。

第二条本指导原则所指的资产风险分类,是指按照风

险程度将资产划分为不同档次的过程。

第三条资产风险分类要以资产价值的安全程度为核

心,合理评估资产的风险和实际价值。

第四条评估非银行金融机构资产质量,采用以风险为

基础的分类方法(简称资产风险分类法),即把资产分为

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后三类合称为不良

资产。

第五条资产风险分类应坚持全面性原则,通过风险分

类,全面、真实、准确地反映资产质量的实际状况。

第六条通过资产质量五级分类应达到以下目标:

(一)揭示资产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真实、全面、

动态地反映资产的质量;

(二)发现资产使用、管理、监控、催收以及不良资

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加强对资产的风险管理;

(三)为判断资产损失准备金是否充足提供依据。

第二章债权类资产分类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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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本指导原则中所称“债权类资产”包括:各种

贷款(含抵押、质押、担保等贷款)、租赁资产、贴现、

担保及承兑汇票垫款、与金融机构的同业债权、债券投资、

应收利息、其他各种应收款项等。

第八条债权类资产风险分类五类资产的定义分别为:

正常:交易对手能够履行合同或协议,没有足够理由

怀疑债务本金及收益不能按时足额偿还。

关注:尽管交易对手目前有能力偿还,但存在一些可

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

次级:交易对手的偿还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

其正常经营收入无法足额偿还债务本金及收益,即使执行

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

可疑:交易对手无法足额偿还债务本金及收益,即使

执行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大损失。

损失: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

之后,资产及收益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

第九条使用资产风险分类法对债权类资产进行分类

时,考虑的主要因素包括:

(一)交易对手的还款能力;

(二)交易对手的还款记录;

(三)交易对手的还款意愿;

(四)资产的担保;

(五)资产偿还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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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

交易对手的还款能力是一个综合概念,包括交易对手

的信用状况、财务状况、影响还款的非财务因素等。

第十条对债权类资产进行分类时,要以评估交易对手

的偿还能力或资产的回收可能性为核心,把交易对手的正

常经营收入作为主要还款来源,相关的担保作为次要还款

来源。

第十一条对债权类资产分类时,应将资产或收益的逾

期天数作为资产分类的重要参考指标。如无充足的理由,

相应资产的分类不应高于逾期时间所确定的分类级别。即

使资产或收益的逾期天数未达到某一类别的标准,但若该

项资产的风险状况符合这一类别的标准,则相应资产的分

类结果不应高于该类别。

第十二条贷款的分类,除严格执行本指导原则第八

条、第九条的标准外,还应将相关债权的逾期天数作为分

类的重要参考因素。

本金或利息逾期90天以内,一般应划分为关注类;本

金或利息逾期90天至180天,一般应划分为次级类;本

金或利息逾期180天至360天,一般应划分为可疑类;本

金或利息逾期360天以上,一般应划分损失类。

第十三条贴现资产的分类应综合考虑承兑人、贴现申

请人及贴现担保人的情况。逾期(超过票据到期日)没有

收回的贴现资产,一般划分为次级类;贴现资产若具备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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