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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本段何为集合信托计划
《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信托投资公司办理资金信托业务
可以依据信托文件的约定,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单独或者集合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
单独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是指信托投资公司接受单个委托人委托、依据委托人确定的
管理方式单独管理和运用信托资金的行为。集合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指信托投资公司
接受二个或二个以上委托人委托、依据委托人确定的管理方式或由信托投资公司代为确定的
管理方式管理和运用信托资金的行为。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信托
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信托投资公司集合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
金时,接受委托人的资金信托合同不得超过200份(含200份),每份合同金额不得低于人民
币5万元(含5万元)。”根据这条规定,具有相同运用范围并被集合管理、运用、处分的信
托资金,为一个集合信托计划。信托投资公司应当依信托资金运用范围的不同,为被集合管
理、运用、处分的信托网资金分别设立集合信托计划。”该条还规定“一份信托合同只能够接
受一名委托人的委托。”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
条规定“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是指信托投资公司根据委托人意愿、将两个以上(含两个)委托
人交付的资金集中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资金信托业务。”第二条规定“信托投资公司办理集合
资金信托业务时,应设立集合信托计划”。
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托投资公司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可以看出,该文件将“单独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简称为“单个信托”,而将集合信托
计划简称为“信托计划”。
从上述文件可以看出“集合管理、运用、处分利得财富信托资金”、“集合信托计划”和“集
合资金信托业务”、“信托计划”基本上具有相同的含义。
编辑本段集合信托计划特点
从上述法规中可以看出,集合信托计划具有如下特点:
(1)委托人为二人或二人以上;
(2)每个委托人分别与受托人人签订《信托合同》;
(3)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由受托人集中管理、运用和处分;
(4)每个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资金具有相同运用范围。
从上述第(2)个特点来看,由于每个委托人分别与受托人签订《信托合同》,各委托人
之间没有意思联络,似乎应认定为每个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分别成立信托关系,即一个集合
信托计划项下存在多个信托。第(3)、第(4)个特点可以归结为各个信托项下的信托资金
由受托人集合在一起在相同的运用范围内集中管理、运用和处分。因此,集合信托计划可概
括为“共同运用信托”(按台湾学者的定义为“多数委托人基于同一信托条款,个别与受托人
签订信托契约,交付信托基金”)。
编辑本段集合信托计划的法律风险
风险一:保本保底条款的法律风险。
中国银监会制订的《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信托
公司推介信托计划时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信托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信托资金
的最低收益。结合第一个案例,根据证券市场的风险特点,信托计划的发行人无法保证委托
人的本金不受损失,也就更无法保证其最低收益(如出现信托计划买入的证券品种出现连续
开盘即跌停的不利局面)。而大部分买入信托份额的委托人由于缺乏证券市场专业知识和金
融领域的法律知识,是无法预先了解该集合信托计划的潜在风险的,从这个视角来看,这也
属于风险信息披露不完全的表现。
一旦上述的市场风险爆发,出现无风险信托份额的保底收益无法兑现甚至本金受损,委
托人想寻求法律救济的可能性也是微乎其微,因为保证本金安全的承诺和保底收益的设置明
显抵触了法律的规定,根据我国《合同法》,这款集合信托计划的合同书本身具有违法性质,
当属无效合同。委托人基于无效合同的收益是无法获得法律保障的。
风险二:信托资金使用监管的法律风险。
分析金新乳品信托计划不难发现导致整个信托计划陷入风险局面的最根本原因是受托
人没有将信托计划资金用于信托计划的约定投资项目。表面上看,金新乳品信托计划的确用
募集的资金收购了三家乳制品公司的相应股权。可通过事发后大量阅读有关金新乳品信托的
相关资料和盛名于中国金融界的德隆国际瞬间倾倒的始末材料,就不难发现,德隆国际实际
上是在通过信托这种方式进行股权收购和置换,以便达到整合再获利出局的目的。金新乳品
信托计划就是德隆国际众多资产收购计划中的一颗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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