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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管理规章制度
为扎实基础管理工作,强化关键步骤和步骤管控,全方面提升基层单位对企业各项管理制度规范落实实施力度,深入建立健全企业精细化管理长久有效机制,特制订此制度。
一、工程项目开完工管理措施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程开完工管理,规范工程建设秩序,确保开、完工行为符合基础建设程序要求,切实保障遵章遵法生产,依据《中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河北省建筑条例》、《河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措施》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订本措施。
第二条企业所属各单位承建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建设,其开工、完工、停工、复工活动,均按本措施管理。
职责划分
第三条工程中标后,策划项目开工、进场准备,施工中停工、复工等活动属生产管理范围,主管部门为集团企业安全生产部。工程开工所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办理施工许可手续主管部门为集团企业市场开发部门。工程中间验收、完工、交付验收工作主管部门为集团企业技术质量部。
第四条企业负责所辖工程开工、完工、停工、复工日常管理工作,企业单位责任人为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项目经理部负责开工、完工、停工、复工工作具体组织实施,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工程开工、完工、停工、复工必需推行报审手续,依据工程规模、所在地域,对该项工作实施分级管理。
开工管理
第七条杜绝建设工程未推行内部审批私自开工,申请开工应含有以下条件(依法可不办理条款除外)。
(一)已办理中标通知书。
(二)已和建设单位签署施工协议,并经企业委托授权组织实施。
(三)已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四)向环境保护局申请建筑噪声排放许可证
(五)工地临时设施部署完成,经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勘验合格。
(六)经企业或其授权单位同意聘用项目经理部管理人员已到位。
(七)劳务分包协议已签署。
(八)工程局、直属分(子)企业已对项目经理部管理人员进行管理交底。
(九)已完成国家、行业、地方要求开工前须办理其它手续。
第八条工程开工前,由项目经理部填写《工程开(复)工申请表》,经所属工程局、直属分(子)企业审批后,一周内报集团企业安全生产部立案,需向企业报送《工程开(复)工申请表》、施工许可证复印件或扫描件、《项目经理部管理班子聘用表》。
第九条市场开发部督促、指导施工单位主动配合建设单位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妥善保留施工许可证原件备查。
第十条施工单位要主动组织施工,不得含有施工条件而无故拖延开工或不推行开工手续。
停工、复工管理
第十一条在建工程因故中止施工超出30天,应推行停工审批手续。由负责施工项目经理部事先和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沟通一致,填写《停工汇报书》,妥善做好现场安全、防火防盗和工程维护,经所属工程局、直属分(子)企业责任人同意后方可停工,当地工程于一周内向集团企业安全生产部立案;工程协议造价不足100万元工程,由工程局、直属分(子)企业自行控制,不再向集团企业汇报立案。
对于在工程建设中因和建设单位等相关单位发生矛盾引发停工,或停工将使企业违约情况,不管工程大小、所处地域及停工时间长短,在停工前需由工程所属工程局、直属分(子)企业向集团企业安全生产部申请,未经同意不得停工。经同意后要做好善后工作。
第十二条因故由集团企业或工程局、直属分(子)企业勒令停工处罚,项目经理部要无条件实施,并负担对应损失,妥善做好善后工作。
第十三条停工工程含有复工条件后,要主动申请复工,不得无故拖延。复工前按开工要求对工程及相关手续进行全方面复查,依据办理停工手续程序及权限进行复工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复工。
完工管理
第十四条工程项目按设计要求和工程承包协议及补充协议要求内容施工完成且含有初验条件后,方可申请办理完工手续。严禁未经同意私自参与完工验收或交付建设单位使用。
第十五条工程经工程局、直属分(子)企业初验合格后,填报内部《工程完工验收申请表》,报送相关资料,经企业相关部门审核合格后(当地工程需技术质量部现场初验复核),报总经理同意后办理完工手续。
第十六条由集团企业技术质量部监督,工程局、直属分(子)企业、直属项目经理部配合建设单位预邀监理、设计、勘查、质监部门及企业相关部门组织完工验收。
处罚
第十七条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私自施工,罚5000~50000元,并责令停工、限期补办,不然加倍处罚,并继续整改,停办该施工单位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未推行内部开工、完工、停工、复工审批手续,私自实施,罚1000~10000元,并限期补办,不然加倍处罚,并继续整改。
第十九条含有施工条件而无故拖延开工、完工、停工、复工,罚1000~10000元,并限期整改,不然加倍处罚,并继续整改。
第二十条未立即向企业汇报开工、停工、复工活动,未按时报送《工程开(复)工申请表》、施工许可证复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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