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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代理案例5个

1997年10月,某书画装裱店与著名书法家赵某签订了一份委托书法作品创作合同。

双方约定,赵某在1998年2月以前交付装裱店20副对联作品,装裱店支付赵某5000元

报酬。1997年12月,赵某因不慎跌倒致使右臂受伤,不能创作,于是他委托自己的儿子

代为书写了全部对联,以此交付装旅店,装裱店支付了全部报酬。但是不久装旅店感到作

品风格与赵某不同,遂请专家作鉴定,结果发现属他人作品。

2021年10月25日,王某与保险公司签订人身保险合同。投保人为王某,被保险人为

王某之妻张某,受益人为双方之子王强。投保险种为长寿险,投保金额为10万元,投保

人王某按保险合同约定交纳了保险费,保险公司承保。2021年7月,王某向保险公司投诉,

称保险公司未经其同意将投保人变更为其妻张某,要求保险公司恢复王某为投保人。保险

公司找张某了解情况,询问张某在办理变更手续时所持有的王某的身份证及委托书时,张

某未正面回答保险公司的提问,只讲此事是她与王某之间的私事,不希望保险公司介人。

保险公司经核实查明,王某与张某正在办理离婚,双方在财产分割上存在严重分歧。变更

投保人的手续是在张某持有其本人及原投保人王某的身份证、委托书的情况下办理的。保

险公司已签发了批单,但是投保人与保险公司未签订合同变更协议。另外,王某有两张有

效的身份证。张某向保险公司出示的王某身份证是由公安机关签发的,是合法有效的,至

于委托书上的签字,经笔迹鉴定部门的鉴定,委托书上王某的签字并非其本人书写。

2021年,张先生要购买婚房,在某房地产中介的介绍下认识石某。石某称其表姐兰女

士在北京市海淀区有一套房屋亟待出售,面积为78.25平方米,售价290万元。

张先生在中介的陪同下看过房屋,表示愿意购买。2021年12月,石某表示表姐兰女

士现因工作繁忙,不便前来,特委托自己全权代理办理该房产的相关出售事宜。石某当场

提供了他和兰女士的身份证原件、兰女士的房产证原件、委托书原件。在房地产中介公司

员工的见证下,石某以兰女士的名义与张先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房屋成

交价格为290万元,买受人张先生在签订本合同时须支付定金10万元作为购房款的一部

分;买卖双方应于2021年1月11日前办理申请贷款手续,买受人张先生的贷款金额为177

万元。

石某应房地产中介的要求签署了《产权人未到场声明》后,张先生便向石某支付了购

房定金10万元,并向房地产中介公司支付了居间出售服务佣金78300元。

岂料合同签订后,石某以及兰女士迟迟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张先生无奈,将兰女士、

石某以及房地产中介公司一并告上法庭,要求返还购房定金、中介费用并按照约定赔偿。

出租车司机孙某夫妻共有一套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初建造的60平方米的旧楼房登记在

他们夫妻二人的名下。他们夫妻早就商量将该旧楼房卖掉,然后买一套新的宽敞一些的楼

房。在今年3月初,孙某的妻子在外地出差的时候,一位买主张某找上门来,看了房屋后,

孙某与张某很顺利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主要内容是:房屋价格102000元,张某先

交20000元房款,在5月10日之前交70000元,在交款的当日孙某将房屋交给张某占有

使用,在5月底之前办完房屋一切过户手续,然后张某交清余款12000元。

但在今年4月20日张某通知孙某说,因为他得知该房屋是孙某夫妻二人共有的,合

同只有孙某一人签字,是属于无权代理,他要撤消该房屋买卖合同,并向孙某索要已交的

20000元房款。而孙某不同意撤消合同,孙某的妻子认为卖房是他们夫妻早就商量好的,

并且也明确向张某表示她追认该合同有效。在双方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张某向法院提起诉

讼,要求法院确认原告与被告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孙某返还20000元预付房款。法

院审理后,判决支持了原告张某的上述诉讼请求。

2021年01月,业主王先生50周岁为了置换较大房屋支付购房款,急于将自己所有的

本市松江区某房屋出售。王先生遂于李小姐28岁,实际为其母亲代为签署签订了《房地

产买卖协议》,并从其母亲帐户内向王先生转付定金人民币贰万元整。期间王先生多次催

促李小姐母亲通知李小姐签署《房地产买卖合同》并支付首付款,李小姐的母亲都不置可

否。2021年04月,李小姐以该份协议非其本人签署为由,要求王先生返还已收取的定金,

因王先生不同意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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