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本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碳排放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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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镇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碳排放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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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A谢老师制作,文中城市名称皆为虚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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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镇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碳排放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全县非道路移动机械碳排放排气污染规范化管理,有效防治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XXX非道路移动机械碳排放排气污染防治规定》《袁镇市非道路移动机械专项整治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袁镇县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碳排放排气污染防治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应当将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碳排放排气污染防治纳入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和污染防治规划,加强人员、装备和设施配备,建设“天地车人”一体化的机动车排放监控系统,完善机动车遥感监测网络,健全监督管理体系,将保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增强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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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职能力,并将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本区域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碳排放排气污染防治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应当优化道路建设和管理,改善道路通行条件,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引导公众降低非公交类机动车使用强度。采取财政补贴、财政奖励、政府采购等措施,推动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清洁节能和新能源使用。鼓励淘汰老旧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鼓励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碳排放排气污染防治相关理论技术研究和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与利用。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碳排放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会同公安、住建、交通运输、工商、质监、农业、水务等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碳排放排气污染防治数据信息综合管理系统,加强部门间和区域间的信息互通及资源共享。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发改、经信、公安、安监、住建、交通运输、水务、城管、农业、林业、国土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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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商务、质监、教育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本办法规定,做好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碳排放排气污染防治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碳排放排气污染及防治信息。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应当将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碳排放排气污染防治作为环保宣传教育的重要内容,引导公众遵循低碳、环保、绿色的行动准则。

第二章机动车碳排放排气污染预防与控制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应当扶持节能环保产业发展,将新能源机动车纳入政府公务用车采购名录,并加强配套设施建设,逐步扩大新能源机动车使用范围。

第九条本市生产、销售、使用的车用燃油应符合国家油品阶段标准要求,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燃油参照本市车用燃油标准执行。

第十条机动车销售人应当在机动车销售时提供完整的环保信息,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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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划定机动车限行区域和限行时段;对执行不同排放标准的高污染排放车辆采取限制区域、限制时间行驶的交通限制措施。

第十二条机动车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不得排放黑烟等可视污染物。机动车所有人或使用人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更改、租借机动车碳排放排气污染控制装置和车载排放诊断系统。

在用重型柴油车未安装污染控制装置或者污染控制装置不符合要求、不能达标排放的,应当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

机动车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做好机动车的维修和保养,使机动车排气持续稳定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限值要求。

第十三条在用机动车所有人或驾驶人应当按规定对机动车进行碳排放排气污染定期检验。定期检验不合格的或者定期检验时装置查验不合格的,机动车所有人或驾驶人应按要求维修后方可复检。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建立实施机动车检测与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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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

机动车维修单位应当按照防治大气污染的要求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对超过国家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在用机动车进行维修,并在质量保证期内承担维修质量责任。

第十五条在用机动车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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