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财务制度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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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企业财务制度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资本和负债

第三章流动资产

第四章固定资产

第五章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及其它资产

第六章资金利用

第七章成本和费用

第八章营业收入、利润及分配

第九章外币业务

第十章企业清算

第十一章财务汇报和财务评价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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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规范保险企业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经营核实,促进公平竞争,依据《企业财务通则》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适用于在中国境内设置,经依法登记注册,持有经营业务许可证保险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企业隶属独立核实非保险企业,分别按相关行业财务制度实施。

第三条企业应在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财政机关提交企业设置同意证书、营业执照、协议、章程等文件复制件,办理财政登记。

企业发生迁移、合并、设置分支机构和其它变更登记等关键事项,在依法办理手续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财政机关提交相关变更文件复制件。

第四条企业核实应遵照权责发生制标准。

第五条企业应实施“一级法人、分级管理、逐层核实”财务管理体制,依法缴纳国家税收,并接收主管财政机关监督管理。

第六条企业应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保险、财政、税收政策,认真做好财务收支计划、控制、考评、分析工作,有效地筹集和利用资金,增收节支,改善经营管理,提升经济效益。

第二章资本和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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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企业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要求,能够采取国家投资、各方集资或发行股票等方法筹集资本。

企业筹集资本分为国家资本、集体资本、个人资本、港澳台资本和外商资本等。

采取吸收实物、无形资产方法筹集资本,根据评定确定价值计价。采取发行股票方法筹集资本根据股票面值计价。

企业筹集资本,必需聘用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资,并出具验资汇报,由企业据此发给投资者出资证实。

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必需为实缴货币资本。

第八条企业投资各方必需按协议、章程和国家相关要求立即足额地缴付资本。投资者根据出资百分比或协议、章程、协议约定,分享企业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法律另有要求,从其要求。

投资者未按投资协议、协议约定推行出资义务,企业及其它投资者能够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九条企业筹集资本,在经营期间,投资者除依法进行转让外,不得以任何方法抽走。

第十条企业在筹集资本活动中,投资者缴付出资额超出资本差额(包含股份发行股票溢价净收入),资产重估确定价值和帐面价值差额,和接收捐赠非现金资产等,计入资本公积金。

资本公积金能够按法定程序转增资本。

第十一条企业成立后,应将其注册资本总额20%作为法定确保金,存入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指定银行,除企业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

第十二条企业固定资产净值和在建工程余额之和占净资产比重最高不得超出50%,国家另有要求,从其要求。

第十三条企业负债分为流动负债和长久负债。

流动负债是指在十二个月内或超出十二个月一个营业周期内应偿还债务,包含:短期借款、拆入资金、存入确保金、保户储金、应付福利费、应交税金、应付利润、其它应付、预收款项、未决赔款准备金、已发生未汇报赔款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等。

长久负债是指在十二个月或超出十二个月一个营业周期以上应偿还债务,包含:长久借款、住房周转金、其它长久应付款项、保险保障基金、长久责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久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等。

第十四条企业负债均按实际发生额计价。发行债券按面值计价,实际收到价款超出或低于债券面值差额,在债券到期前分期冲减或增加利息支出。企业发行债券发生多种费用,应在债券到期前分期摊入成本。

第十五条企业以负债形式筹集资金,应按国家要求适用利率和付费标准支付利息和费用。

第三章流动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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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流动资产是指能够在十二个月内或超出十二个月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或耗用资产。包含现金、银行存款、存出确保金、拆出资金、应收及预付款项、低值易耗品及其它流动资产。

第十七条领用低值易耗品,能够一次或分期摊入成本。

第十八条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包含:应收保费、应收利息、应收分保帐款、预付赔款、其它应收及预付款等。

预付赔款是指企业因理赔需要预先支付款项。预付金额不得超出估损金额50%,待损失核实后再差额结案。预付赔款标准上不应跨年度,确需跨年度,须在年底决算汇报中说明。

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建立定时和不定时清理和对帐制度。

第十九条应收帐款发生坏帐损失按国家要求程序同意后核销。

企业坏帐损失是指因债务人破产或死亡,以其破产财产或遗产清偿后,仍然不能收回应收帐款,或因债务人逾期未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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