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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方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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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

试点实施方案》

近日,科技部等九部门印发《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

用权试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或“试点方案”)的通知,为深化科

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改革,进一步激发科研人员创新热情,促

进科技成果转化,制定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

(以下简称“赋权”)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赋予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

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是指职务科技成果完

成单位按照约定将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赋予成果完成人(团

队),通过划分各自所有的权利份额与比例的方式,使得成果完成单

位和成果完成人(团队)根据划定的份额行使权利、获得收益并承担

责任。

赋权实践始于西南交通大学(以下简称“西南交大”)。2016年1月19

日,西南交大发布的《西南交通大学专利管理规定》规定西南交大和职

务发明人按3∶7的比例共享专利权。随后,社会各界就赋权的正当性和

必要性展开热烈讨论,同时这种做法也得到国家层面的高度关注。2018

年7月18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

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对“探索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

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提出了明确的措施;2018年9月18日,国务

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意

见》(国发〔2018〕32号),明确提出“试点开展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

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的要求。为践行国家政策文件的有关要求,

《试点方案》应运而生。

笔者认为《试点方案》体现三个方面特点:

一、聚焦所有权赋权(以下简称“赋权”)管理流程,为实操指明方向

二、强化科技成果转化配套体系的作用,明确配套措施的重要性

三、强调试点应注重风险防控,防止出现系统性偏差

聚焦所有权赋权管理流程,为实操指明方向

(一)明确确权成果范围

《方案》明确赋权成果的类型包括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

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以及生物医药新品种和技术秘密等。更

重要的是明确了赋权的成果应具备权属清晰、应用前景明朗、承接对象明

确、科研人员转化意愿强烈等条件。这点表明并不是所有的职务发明都可

进行确权,确权的成果须具备一定的前置条件,最突出的前提条件就是转

化前景明朗,甚至提出了承接对象明确的要求,即已有明确转化方案的科

技成果方可申请确权,精准界定赋权成果范围,聚焦科技成果转化,减少

不必要的管理成本,践行试点工作的初衷。

(二)聚焦赋权操作流程

《方案》明确试点单位应建立健全成果赋权的管理制度、工作流程和决策

机制,对赋权工作全过程进行推演,对赋权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提前部

署,通过合理的制度安排、提前约定等方式防止赋权过程中产生的实操风

险。赋权操作中应重点关注的事项为:

1、明确赋权实质是成果转化的一种激励方式(即先赋权后转化),同

《成果转化法》的激励方式(即先转化后奖励)是并列关系,对于同一项

科技成果只可选择一种激励方式,不可重复使用。

2、成果赋权起点为科研团队的申请,即成果完成单位不主动开启成果赋

权的流程,由科研团队结合自身需求,自愿选择是否申请成果赋权。

3、团队人员人数较多的,由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在团队内部协商一

致的情况下,书面约定内部收益分配比例等事项,指定代表向单位提出赋

权申请。笔者认为,对于成果完成团队涉及较多人员的处理方式可以类似

于《成果转化法》的股权奖励,即非所有团队人员均为显名权利人,由团

队内部经协商指定人员(一般情况下为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提出申请成为

显名权利人,而后内部人员以书面协议(下称“赋权代持协议”)的形式约

定收益分配比例。但需要关注的是赋权代持协议中对于团队人员获得科技

成果相关的权利范围如何界定。《方案》明确全部受激励人员均可获得约

定份额的收益权,但对于团队人员是否均可获得相应的处置权和使用权则

没有明确说明,有待在试点工作中进一步实践探索。

4、试点单位与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应签署书面协议,合理约定转化

科技成果收益分配比例、转化决策机制、转化费用分担以及知识产权维持

费用等,明确转化科技成果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及时办理相应的权属变

更等手续。

笔者认为本着权责对等的原则,试点单位与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获得

收益分配的权利与承担转化费用(例如涉及的税费、交易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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