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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干部离任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单位干部的监督管理,正确评价干部任期经济责任,规范干部离任审计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干部离任审计,是指本单位对因任职期满、调动、辞职、免职、降职等原因离开现任职务的干部,在其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所进行的审计监督。
第三条干部离任审计应当以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为原则,确保审计工作的独立性、权威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审计对象和范围
第四条审计对象包括本单位担任领导职务以及负有经济责任的其他干部。
第五条审计范围一般包括干部任职期间的下列内容:
(一)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
(二)经济决策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包括重大投资、融资、资产处置等决策;
(三)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四)对下属单位的管理和监督情况;
(五)个人遵守财经纪律和廉洁自律情况;
(六)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如合同履行情况等。
第三章审计内容和重点
第六条财务收支审计。审查干部任职期间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各项收入是否合规、足额入账,有无截留、挪用、私设小金库等问题;审查各项支出是否合理、合法,有无铺张浪费、虚报冒领等现象。
第七条经济决策审计。检查干部在重大经济决策过程中的程序是否合规,是否经过充分的论证和集体决策,决策执行结果是否达到预期目标,有无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情况。
第八条内部控制审计。评估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在干部任职期间的健全性和有效性,检查关键控制点是否得到有效执行,有无内部控制漏洞导致的风险。
第九条资产管理审计。核实干部任职期间各类资产的增减变动情况,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审查资产的购置、使用、处置是否符合规定,有无资产流失问题。
第十条廉洁自律审计。审查干部有无利用职务之便,违规收受礼品、礼金、回扣,有无违规兼职取酬、经商办企业等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
第四章审计组织和实施
第十一条干部离任审计工作在单位党委(党组)的领导下,由单位内部审计机构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外部审计机构负责实施。
第十二条审计机构应当在接到干部离任审计通知后,及时成立审计组,制定审计方案。审计方案应明确审计目标、范围、内容、方法、步骤和审计人员分工等。
第十三条审计组在实施审计前,应当向被审计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被审计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审计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账簿、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实物资产,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收集审计证据。审计证据应当具备真实性、相关性和充分性。
第十五条审计组在审计过程中应当及时与被审计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沟通,听取他们的意见和解释。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应当详细记录并进行进一步核实。
第五章审计报告和结果运用
第十六条审计组在完成审计工作后,应当及时撰写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当包括审计依据、审计范围、审计内容、审计结果、审计评价和审计建议等内容。审计报告应当征求被审计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
第十七条被审计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收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后的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反馈意见。审计组应当对反馈意见进行认真研究,合理的意见应当采纳,并对审计报告进行修改。
第十八条审计报告经单位主管领导审批后,正式出具审计报告,并送达被审计干部及其相关部门。
第十九条审计结果应当作为干部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同时,被审计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限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审计机构。
第六章审计纪律和责任
第二十条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审计职业道德和审计工作纪律,依法审计、廉洁审计、文明审计。不得接受被审计单位或个人的礼品、礼金、宴请等,不得泄露审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十一条被审计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如实向审计组提供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审计工作,不得提供虚假资料。如有违反,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审计机构对审计工作质量负责。如因审计人员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审计结果失实,给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追究审计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本单位审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遇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调整,本办法相应条款按规定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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