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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铸造行业准入条件

总则

为引导我省铸造行业健康、有序和可持续发展,促进铸造行业结构优化升级,遏制低水平重复建设和盲目扩张,保护生态环境,推动节能减排,为国民经济各行业提供优质铸件,提升我省装备制造业整体水平,推进我省从铸造大省向铸造强省转变,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山西省铸造行业准入条件。

一、建设条件和布局

(一)铸造企业的布局和厂址的确定应符合城乡规划、生态功能区划、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靠近资源、能源产地以及居民区等环境保护目标要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安全、环保、卫生防护距离要求;应符合我省装备制造业发展规划。

(二)在一类区内禁止新建、扩建铸造企业,已有的铸造企业其污染物排放、噪声等指标应符合国家一类区有关标准的规定,并于2020年前逐步搬迁出一类地区。在二类区新建和已有铸造企业的污染物排放、噪声等指标均应符合国家和我省相应标准的规定,其中中心城区禁止新建铸造企业;已有铸造企业限制大规模扩建,其污染严重的生产环节必须于2020年前迁出中心城区,企业主体逐步实现退城入园。在三类区新建铸造企业和已有铸造企业的污染物排放、噪声等指标均应符合国家和我省相应标准的规定。

(三)鼓励铸造企业重点在已形成规模的铸造工业园区、示范基地和产业集群内进行建设,实现集聚发展。

说明:一类区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水源地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二类区指城镇规划中确定的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一般工业区和农村地区以及一、三类区不包括的地区;三类区指特定的工业区。

二、生产工艺

(一)铸造企业应根据所生产铸件的材质、品种、批量,合理选择铸造成型工艺,如砂型铸造(粘土湿型砂、树脂自硬砂、水玻璃自硬砂等)、金属型铸造(重力、离心、高压、低压等)、熔模铸造、V法铸造、实型(消失模)铸造等造型工艺,以及冷芯盒、覆膜砂壳芯、热芯盒等制芯工艺,鼓励引进国内外先进生产工艺,提高铸造企业工艺技术水平。

(二)对大批量生产铸铁件产品的铸造企业,鼓励采用冲天炉—电炉双联熔炼工艺。对拥有已准入铸造高炉的铸造企业,在确保铸件品质的前提下,鼓励直接采用高炉铁液—感应电炉短流程工艺生产铸件。

(三)鼓励使用树脂砂、铸造粘土砂等干(热)法再生回用技术。禁止新上并逐步淘汰粘土砂干型/芯铸造工艺、铸件酸洗工艺等落后的铸造工艺。

三、生产装备

(一)熔炼部分。

1、铸造企业应配备与生产能力相匹配的熔炼设备和精炼设备,如冲天炉、中频感应电炉、电弧炉、精炼炉(如AOD、VOD、LF炉)、电阻炉、燃气炉等,炉前应配备化学成分分析、金属液温度测量设备,并配有相应的除尘设备与系统。推广采用大容量(15吨以上)、长炉龄(一次开炉连续使用4周以上)、富氧、外热送风、水冷、带有布袋除尘的冲天炉(城区范围内禁止新上冲天炉),鼓励引进国内外先进设备及关键零部件,提高铸造企业装备水平。禁止新上熔化率≤5吨/小时的冷风冲天炉、铸造用燃油加热炉、铸造用燃煤加热炉和无磁扼的铝壳电炉。2015年前逐步淘汰熔化率≤3吨/小时的冲天炉、无磁扼(≥0.25吨)铝壳中频感应电炉及无芯工频感应电炉。

2、企业铸造用高炉必须符合《铸造用生铁企业认定规范条件》(工信部原〔2011〕134号),鼓励企业使用直接利用高炉铁液生产铸铁件的短流程熔化装备。

(二)造型、制芯部分。

铸造企业必须配有与生产能力相匹配的造型、制芯设备,鼓励使用粘土砂静压造型主机、差压铸造机、自动浇注机、自动造型线、多功能制芯中心和铸造专用机器人等先进设备。采用砂型铸造工艺的企业必须配有与生产能力相匹配的混砂设备。2015年前逐步淘汰砂型铸造粘土烘干砂型及型芯、砂型铸造油砂制芯。

(三)落砂及清理部分。

采用砂型铸造工艺的企业必须配有与生产能力相匹配的清理设备、消音设备和除尘设备。

(四)旧砂回收部分。

采用砂型铸造工艺的企业必须配有与生产能力相匹配的旧砂处理设备。各种旧砂的回用率应达到:粘土砂≥95%(用于粘土砂造型)及≥85%(用于制芯),呋喃树脂自硬砂≥90%,碱酚醛树脂自硬砂(再生)≥70%,水玻璃砂(再生)≥60%。

(五)产品检验部分。

铸造企业或所在工业园区、产业集群必须具备与其产能和质保相匹配的实验室和必要的检测设备,具有对铸件性能和原辅材料进行检验的能力,所生产的铸件和所用原辅材料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或机械行业标准的规定。

四、企业规模

(一)现有铸造企业。

1、采用砂型铸造、V法铸造、实型(消失模)铸造工艺的铸造企业(不含铸管企业),其铸件年生产能力按铸件材质应不低于表1所列的吨位/产值。

2、采用其他铸造工艺的铸造企业(不含铸管企业),其铸件年生产能力低于表1所列吨位时,年度产值应不低于表1所列产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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