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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适用终身监禁存在的问题综述
目录
我国适用终身监禁存在的问题综述 1
1.终身监禁适用体系问题 1
1.1适用罪名单一 1
1.2适用过程中罪责刑失衡僵化 2
1.3终身监禁的适用呈现重刑化思想且与社会预防脱节 2
2.终身监禁适用范围问题 3
3.终身监禁适用幅度问题 3
4.终身监禁适用成本问题 4
5.终身监禁适用中人权保障问题 4
1.终身监禁适用体系问题
笔者认为终身监禁未在我国形成完整的适用体系,《刑法修正案(九)》等一系列的法律条文在对于终身监禁的贪污受贿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上,还不够具体不够完善。2015年八月三次草案审稿中明确了对重特大贪污受贿的犯罪死缓犯终身监禁适用规范。在确立终身监禁体制环节内,有的专家学者重点分析该体系的问题和特性,对该制度内的立法价值各抒己见。有的专家学者表示,对于原本按照刑罚需要判决死刑的犯罪人,应当按照谨慎应用死刑的基本原则,对其判决终身监禁以维护司法公正。其表示通过终身监禁制度可实现打击腐败的功效和目标,可以改良“生刑偏轻、死刑偏重”的组织结构,发挥限制和废除死刑的功能,呈现了刑罚的预防和报应性。还有专家认为我们国家之所以引入终身监禁制度就是为了解决当前严峻的反贪情况,所以根据我国目前的反贪现状,必须严厉打击犯罪人员,才符合我们当下设立终身监禁的立法目的。产生如此的观点冲突无疑反应了终身监禁在我国的法律制度中地位并不明确的问题。终身监禁不是独立刑种就意味着不能被普遍适用,更不可能是某种刑罚的替代,因为我国立法中规定的具体刑种都与我国现阶段的各项罪名紧密联系,所以终身监禁制度未能融入我国现有刑罚体系中,即终身监禁在我国立法上未形成完整的适用体系。
1.1适用罪名单一
国内的终身监禁仅在受贿贪污案件类型中适用,其适用情形是当其犯罪行为已达到特别严重的程度,对人民和国家有着极其恶劣影响,对国家与民众产生严重侵害,造成极大社会影响,且具备酌情、法定从宽处理的需要必须依据已经被
[]赵秉志.死刑改革之路[M].北京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36.
法院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时,才能够根据情况判处终身监禁。相较于我国其他的刑罚执行方式亦或是刑种而言,其适用罪名单一问题显而易见。目前中国的死刑在四十六项罪名中使用,而终身监禁只在两类罪名中适用。
1.2适用过程中罪责刑失衡僵化
终身监禁适用的具体流程是对犯有重大贪污受贿犯罪且满足死缓要求的罪犯,在死缓期间届满后,依据相关的法律条文,要对减刑至无期徒刑的罪犯实施终身监禁。终身监禁与死刑立即执行相比,引入终身监禁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死刑和生刑间跨度太大的失衡问题,体现了罪刑均衡理念。贪污罪、受贿罪实质上属于经济性犯罪,尽管《刑法修正案(九》将上述罪名入罪标准开始在单一数额改变为情节和数额的两个标准,但受贿贪污罪对比其他类别的暴力犯罪而言,其侵犯法益较轻。综合来说,受贿和贪污犯罪的暴力性较低,其“不能减刑、假释”的制订不能很好的显示罪行和处罚相一致的标准。综上所述,使用终身监禁时必须进行全面的评估,形成完整的适用体系。首先从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进行分析,只有当贪污、受贿犯罪的严重程度达到理应死刑的情况,并且契合《刑法》第386、388条的定法从宽的情节,方可适用缓期执行死刑。第二,从刑法体系解释的角度进行分析,唯有在行为人判处了缓期两年死刑的考验期之后,按照法律降低减成无期徒刑才可执行终身监禁。由此,执行终身监禁需要契合缓期死刑执行的2年期满按照法律被降低为无期徒刑的有关需求。适用新增刑法无疑会有很多问题,这就需要及时在运用的过程中同步及时反思真正适用中国刑法的合理方式和模式。
1.3终身监禁的适用呈现重刑化思想且与社会预防脱节
综合我国的情况来看,当前我国存在刑罚较重的问题。刑事法治的有效发展不仅需要规则体系的系统化建设,更需要规范内化。影响规范内化的重要因素就是刑事制裁合理化,不当刑罚会损害刑法的可信赖性。导致犯罪的原因很多,其中比较重要的为社会方面的因素。我们应当看到不同刑罚的效力,根据不同刑罚的效力具体适用相应的刑罚。毋庸置疑惩治犯罪最残酷的刑罚就是死刑,但死刑优缺点并存。就其优点来说,第一,死刑具备很强的威慑力,其为诸多统治者全面推广死刑的重要原因。第二,死刑是消灭犯罪人,对犯罪人的打击是最大的。但死刑的缺点和一直令人质疑的正是这极大打击力度的震慑力,而且处以死刑无法弥补冤假错案造成的错误,执行死刑全部切断了犯人重新做人的机会和后路。但是终身监禁的引入依旧不能改变其为仅次于死刑的严苛刑罚属性。意大利学者贝卡利亚表示:“群众可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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