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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建筑材料研究设计院有限责任企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企业、股东和债权人正当权益,规范企业组织和行为,依据《中国企业法》(以下简称《企业法》)和其它相关要求,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河南建筑材料研究设计院有限责任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系依据《中国企业法》和其它相关要求在河南建筑材料研究设计院基础上经过改制成立有限责任企业。企业正当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三条企业是企业法人,有独立法人财产,享受法人财产权。企业以其全部财产对企业债务负担责任。
股东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企业负担责任。
第四条企业股东依法享受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议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五条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必需遵遵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老实守信,接收政府和社会公众监督,负担社会责任。
第六条企业在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七条企业名称:河南建筑材料研究设计院有限责任企业。
第八条企业住所:郑州市金水区红旗路34号,邮政编码:450002。
第九条企业经营范围为:主营建筑材料、机械设备工艺、材料、工程产品研制、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检验测试(凭相关资质证经营),工程设计(限建材行业甲级)。兼营工程咨询,清洁生产审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小型非煤露天矿安全设计。
企业能够修改企业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不过应该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条企业注册资本为人民币921.33万元。
第十一条企业有1位法人股东和29名自然人股东。股东名称和姓名分别为:
(一)法人股东:河南科高产业集团有限责任企业
法定代表人:赵亚平
住所:郑州市红专路58号
(二)自然人股东:
范金山、王树国、陆庆珩、袁运法、许文杰、朱向红、王亚杰、何培青、张维舟、
潘云霞、许明志、徐向荣、杨宝英、乔国郑、杨克坚、张慧、巴太斌、楼洛生、
郭新文、卢文运、沈德义、张利萍、范晓璐、赵新建、陈红军、彭建谋、储峰、
白召军、査少翔。
第十二条企业营业期限为50年,自企业核准登记注册之日起计算。
第十三条董事长为企业法定代表人。
第十四条企业能够设置分企业。设置分企业,应该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企业不含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企业负担。
第十五条企业能够设置子企业。应该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子企业含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负担民事责任。
第十六条企业能够向其它企业投资;不过,除法律另有要求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债务负担连带责任出资人。
第十七条企业向其它企业投资或为她人、为本企业提供担保,由股东会决议。本企业及本企业控股子企业单项投资或投资总额不得达成或超出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本企业及本企业控股子企业单项担保或担保总额不得达成或超出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
企业不为资产负债率超出50%企业提供担保。
企业不为企业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
企业单项贷款或贷款总额超出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由股东会决议。
企业单项借款或借款总额超出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20%由股东会决议。
第十八条企业必需保护职员正当权益,依法和职员签署劳动协议,参与社会保险,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
企业应该采取多个形式,加强企业职员职业教育和岗位培训,提升职员素质。
第十九条企业职员依据《中国工会法》组织工会,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员正当权益。企业应该为本企业工会提供必需活动条件。
企业依据宪法和相关法律要求,经过职员(代表)大会或其它形式,实施民主管理。
企业研究决定经营方面重大问题、制订关键规章制度时,应该听取企业工会意见,并经过职员(代表)大会或其它形式听取职员意见和提议。
第二十条在企业中,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要求,设置中国共产党组织,开展党活动。企业应该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需条件。
第二十一条企业股东应该遵遵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企业或其它股东利益;不得滥用企业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企业债权人利益。
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企业或其它股东造成损失,应该依法负担赔偿责任。
企业股东滥用企业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企业债权人利益,应该对企业债务负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二条企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企业利益。
违反前款要求,给企业造成损失,应该负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企业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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