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方管理制度.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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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标准与处方领取、保管制度

1.处方标准由卫生部统一规定,处方内容主要包括前记、正文和后记。

1。1前记:包括医疗机构名称、费别、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区和床位号、临床诊断、开具日期等。可添列特殊要求的项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还应当包括患者身份证明编号,代办人姓名、身份证明编号。

1。2正文:以RP或R标示,分药品名称、剂型、规格、数量、用法、用量.

1。3后记:医师签名或者加盖专业签章,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药师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

2。处方颜色

2。1普通处方的打印纸为白色.打印后右上角标注:“普通。

2.2急诊处方打印纸为淡黄色,打印后右上角标注“急诊。

2。3儿科处方打印纸为淡绿色,打印后右上角标注“儿科”。

2。4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印刷纸为淡红色,右上角标注“麻、精一。2.5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印刷纸为白色,右上角标注“精二。3。处方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定.4。处方领取与保管、销毁:

4。1医院使用电子处方与纸质处方相结合的方式。

4.2麻醉及精神类处方由总务仓库统一印刷,由各科向总务仓库领取.

4.3处方由药剂科妥善保存。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保存期限为1年,医疗用毒性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2年,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3年.

4.4处方保存期满后,经报医院主管院长批准、登记备案,方可销毁。

处方调配管理制度

1.药房对处方药实行管理.

2.处方调配员负责处方药的调配。调配员应具有中专以上学历,依法经过资质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健康检查合格,培训合格。处方审核员应具有执业药师资格或药师技术职称。

3.上班时间内,处方审核员应在职在岗,并佩带标明姓名、技术职称等内容的胸卡。

4.销售处方药必须凭医师开据的处方销售。处方经审核后方可划价、调配。审核员和调配员均应在处方上签字或盖章。

5.对有配伍禁忌或超剂量的处方,应拒绝调配、投发。必要时经原处方医师更改、重新签字后方可调配、销售。调配员不得代用或擅自更改处方内容。

6.调配处方应按以下程序进行,作到“四查十对”。

6。1划价人员应将收到的处方交由处方审核员进行审核。

6。2处方审核员应认真审查处方的姓名、年龄、性别、药名、规格、剂量、有无配伍禁忌、妊娠禁忌、及超剂量等情况。

6。3处方经审核合格并由审核员签字后,方可电脑划价、调配。

6.4调配处方时应按处方逐方、依次操作,调配完毕,经审核无误后,调配员在处方上签字或盖章,交由处方审核员审核。

6。5发药时应认真核对患者姓名、药剂数量,同时向顾客交代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

“四查十对,即:

(1)查处方:对科别,对姓名,对年龄;

(2)查药品:对药品规格,对数量,对标签;

(3)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质,对用法,用量;

(4)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

7.处方当日有效,有特殊情况当日不能取药的,不得超过3天,超过期限需经医师更正日

期、重新签字后方可调配。

8.处方按《医疗机构处方管理办法》保存备查:普通处方1年,毒性、精神处方2年,麻醉处方3年。

9.特殊管理药品按“特殊管理药品管理制度执行。

10.违反本制度和程序以及因工作失误造成损失者,按规定予以相应处罚。

处方权审批制度

1、根据《医疗机构处方管理办法》的规定,必须取得执业医师证书,经注册后并在我院从事临床工作的医师才具有药品处方资格。

2、医疗专业毕业生,获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并注册在本院从事临床工作,经过业务培训并考核合格,由科室主任提出申请,填写《执业医师处方通知表》,院长审批后,方可享有处方权.

3、获得中医执业医师资格证书,或经中医培训的西医人员经考核审批后,具有中药处方权。

4、主治医师以上,经卫生局毒麻药品处方资格培训,取得毒麻药品处方资格,具有麻醉药品处方权.

5、凡具有各类处方权的医师,均需在办公室建立处方权签字留样登记,并转相关科室留存.

处方权医师的签字留样,必须正规书写,能正常辨认。

6、凡因工作调动,退休、调离、辞职等各种原因离院,办理离院手续时办公室均应注销其处方权,并通知相关科室。

7、进修医师、实习医师、试用人员、执业助理医师不享有处方权,须在带教医师指导下开具处方,经执业医师审查并签字后方为有效。

8、除享有中药处方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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