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定了抵押合同抵押有效吗 .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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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定了抵押合同,抵押有效吗?

“我这抵押合同是律师起草的还会有错?”、“我这抵押合同

是经过国家公证机关依法公证的,怎么没效?”没有得到法院支持的

一些当事人经常这样问法官。在接待咨询和司法实践中,我们经常会

遇到这个看似简单,又好像很多人都没弄明白的问题,甚至有很多法

律人,包括有些律师和公证员,都没能很好地指导一些法律事务的当

事人,如何正确地办理抵押权。

抵押合同和抵押权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截然不同的法律概念,内涵和

外延都完全不同。当事人之间签订抵押合同是为了设立抵押权,而设

立抵押权一般要通过订立抵押合同的方式来进行。但是,抵押合同属

于债权的范畴,由民法典来调整;而抵押权则属于物权的范畴,由物

权法来调整。

判断抵押合同是否有效,要依据民法典的规定。《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一般来说,一个齐备民法典规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的抵押合同,

签订之后就立即生效。

而判断是否取得抵押权,则要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根据物权

法定原则,抵押权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物

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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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项规定的财产(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

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第五

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

记时设立。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第六项规定的财产(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交通运输工

具)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

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一百八十九

条规定,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

规定的动产(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现有的以及将有的

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

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的抵押权的取

得,自登记时设立;第一百八十八条和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的抵押权

的取得,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四条规定中的办理批准、

登记等手续,针对的是合同,意思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

准、登记等手续的合同,需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合同才能生效。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至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

中的登记,针对的是抵押权,意思是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

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

包经营权和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以生产

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交通运输工具和正在建造的船舶、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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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器,以及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现有的和将有的生产

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抵押权的情况,法律也鼓励登记,未经登记,

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我国法律对抵押制度的规定,也是经历了债权物权混淆到分

立的一个过程。1995年6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只

规定了抵押合同生效的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一条

规定,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

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第四十二条规定,办理抵押物登

记的部门如下:(一)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

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二)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

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

门;(三)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四)以航空

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五)以企业的设

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第四十三

条规定,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

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按照该法规定,不动产和车船、航空器等特

殊动产作为抵押物的时候,抵押物的登记,是抵押合同的生效要件,

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以其他财产抵押的,抵押合同自签订之

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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