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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C总包方参与光伏新能源项目的六种模式
EPC总包方作为新能源项目的重要参与主体,往往在项目实践中
扮演多种多样角色。资金不足的EPC总包能够以技术资源优势介入项
目运作,资金充足的EPC总包则可以投资方式推动项目实施。
1、资源整合模式
资源整合模式适合没有新能源项目投资能力但掌握相关核心资
源且具备项目运作能力的EPC总包方。针对路条资源方在资金、技术、
管理方面存在不足,新能源投资企业、投资基金广泛存在并购新能源
项目需求的情况,EPC总包方通过联结路条资源方、金融机构和项目
收购方,提供项目资源开发、规划设、融资、采购管理、建设管理、
运营管理、资产出售等一体化服务以“EPC+资源服务”的商业模式完
成项目操盘,获取EPC总包合同。
该模式利用EPC总包方资源整合和履约能力,将掌握资源的路条
资源方、融资方/财务投资人、项目收购方协调起来,在项目实施前,
通过签订预收购协议等方式提前锁定项目收购方,利用收购方支付的
10%-20%预付款开展项目前期工作;
通过与路条资源方签订EPC合同,提供手续办理、EPC建设、融
资、运营管理等服务,项目建成投产后,协助或主导资源方出售项目,
收回工程款,实现模式闭环和退出。
EPC总包方在整个项目运作过程中,担任建设总包方和资源整合
方的角色,不承担项目公司资本金出资,不提供项目公司融资担保,
不负责对项目建设进行垫资,通过资源整合和商业运作获得EPC总承
2、夹层公司模式
夹层公司模式适合投资能力不足的EPC总包方在已锁定新能源
项目意向收购方、路条资源方已成立夹层公司、项目公司尚未取得批
文的情况下采用。优点是可提前完成收购,规避收购方与路条资源方
在项目建成后无法如约完成收购的风险,同时可解决收购预付款来源
及路径问题。
为满足投产前不可转让项目公司股权的相关规定,路条资源方通
常设立夹层公司+项目公司的双层结构,通过夹层公司间接控股项目
公司。此种情况下,收购方可在项目公司获得批文手续前,通过收购
夹层公司股权方式实现对项目的获取。
EPC总包方负责协助路条资源方获得项目开发权,并在夹层公司
股权转让之前与项目公司签订EPC总承包合同,收购方在收购夹层公
司后先支付一定比例工程款,由EPC总包方提供相关手续办理、EPC
建设,项目建成投产后,收购方支付剩余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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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总包主导模式
总包主导模式适合投资能力不足的EPC总包方在已锁定新能源
项目意向收购方、路条资源方尚未成立项目公司和尚未办理批文手续
的情况下采用。该模式增强了EPC总包方对项目的控制力及退出时的
主导权。
EPC总包方或其关联方注册成立项目公司,路条资源方协助对接
政府部门进行项目申报,协助获取项目实施所需各类批文,EPC总包
方通过咨询服务、项目分包等方式合法合规给予路条资源方合作收益。
EPC总包方通过签订预收购协议提前锁定项目收购方,利用收购
方预付款启动项目,并负责相关手续办理、EPC建设、融资、运营管
理等,项目建成投产后,按约定价格将项目公司股权转让给收购方完
成退出。
——总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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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投资持有模式
投资持有模式适合具备投资能力的EPC总包方应用于投资收益
预期好、财务现金流稳定的光伏新能源项目。EPC总包方/关联方以
独资或合作开发形式成立项目公司,通过自有资金注入、银行贷款、
融资租赁等形式筹集建设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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