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PPT第16章.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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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六章国际民事诉讼国际民事诉讼是解决国际民商事争议的重要手段。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是指一国法院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时,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涉外民事诉讼活动所必须遵循的专门程序。国际民事诉讼法是指规定国际民事诉讼程序的各种法律标准的总和。本章要掌握的重点是:国际民事管辖权域外送达域外调查取证外国法院判决的成认和执行中国区际判决的相互认可和执行

2第十六章国际民事诉讼第一节外国人的民事诉讼地位第二节国际民事管辖权第四三节管辖豁免第四节国际民事诉讼中的诉讼期间、财产保全、证据与诉讼时效第五节国际民事司法协助概述第六节域外送达第七节域外调查取证第八节外国法院判决的成认和执行第九节中国内地与中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法院判决的相互认可和执行

3第一节外国人的民事诉讼地位一、外国人民事诉讼地位的概念和意义二、外国人民事诉讼地位的国民待遇原那么三、外国人的民事诉讼能力四、诉讼费用担保制度五、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六、诉讼代理制度

4一、外国人民事诉讼地位的概念和意义外国人的民事诉讼地位,是指外国人(包括外国自然人和外国法人以及无国籍人)在内国境内享有什么样的民事诉讼权利、承担什么样的民事诉讼义务,并能在多大程度上通过自身的行为行使民事诉讼权利和承担民事诉讼义务的实际状况。外国人的民事诉讼地位在国际民商事交往中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1.是对外国人民商事实体权利给予司法保护的前提条件。2.是内国法院受理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前提。3.是保障内国人在外国的民事诉讼权利的需要。

5二、外国人民事诉讼地位的国民待遇原那么对于外国人的民事诉讼地位,当今国际社会普遍实行的是国民待遇原那么,即一国赋予外国人与内国人同等的民事诉讼地位。实践中,各国为确保内国人在外国能真正享受到国民待遇,一般又都对国民待遇原那么的实施附加一定的条件,即要求国民待遇的给予须以国际条约为依据或以互惠、对等为根底。中国1991年《民事诉讼法》在外国人的民事诉讼地位上也确立了国民待遇原那么,并附以对等条件以保证该原那么的贯彻和实施。

6三、外国人的民事诉讼能力(一)外国人的民事诉讼权利能力外国人的民事诉讼权利能力,是指外国人在内国依法行使民事诉讼权利和承担民事诉讼义务的身份或资格。各国大都规定,外国人是否具有民事诉讼权利能力,应依其属人法确定。【问题】外国人依其本国法享有的民事诉讼权利能力,是否在法院地国也必须享有。

7三、外国人的民事诉讼能力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第二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3-14条。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23条规定,外国人参加诉讼,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护照等用以证明自己身份的证件。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参加诉讼,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代表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参加诉讼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其有权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的证明,该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本条所称的“所在国”,是指外国企业或者组织的设立登记地国,也可以是办理了营业登记手续的第三国。

8三、外国人的民事诉讼能力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24条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64条以及本解释第523条规定,需要办理公证、认证手续,而外国当事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建立外交关系的,可以经该国公证机关公证,经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27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书面材料是外文的,应当同时向人民法院提交中文翻译件。当事人对中文翻译件有异议的,应当共同委托翻译机构提供翻译文本;当事人对翻译机构的选择不能达成一致的,由人民法院确定。

9三、外国人的民事诉讼能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第二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6条,外国当事人作为原告时拒不提供身份证明材料的,应裁定不予受理。案件已经受理的,可要求原告在指定期限内补充提供相关资料,期满无正当理由仍未提供的,可以裁定驳回起诉。外国当事人作为被告时,应针对不同情况依据《纪要》第17条作出处理。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涉港澳商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第8-10条。

10三、外国人的民事诉讼能力(二)外国人的民事诉讼行为能力对于外国人民事诉讼行为能力确实定,各国一般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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