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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合同六篇
股权质押合同篇1
出质人:(以下简称甲方)法定代表人:地址:
质权人:(以下简称乙方)法定代表人:地址:
为确保年月日当户(债务人)/甲方与乙方所签订的编号为()的《股权最
高额典当借款合同》(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以其所有或享有处分权
的股权质押给乙方,为其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担保。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
方的财产设定质押。甲、乙双方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经协商,达成如下条款:
第一条质物状况
1.1甲方自愿以其对公司享有的%的股权及其派生的权益(以下简称该股
权)作为质物向乙方借款。乙方同意接受甲方以上述股权为主合同项下债权之担
保。
1.2该股权质物清单见本合同附件。
第二条担保范围
2.1当物的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在决算期内按照约定连续发生的一系列
的借款当金(本金)、综合费用、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乙方垫付的
有关费用以及乙方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仲裁
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等)。
2.2续当所产生的利息、综合费、违约金、赔偿金及续当期限届满后(含绝
当后)所产生的利息、综合费、违约金、赔偿金,乙方代垫的费用及实现债权而
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
行费、过户税费等)。无论续当是加重当户息、费率负担还是减轻当户息、费率
负担的,均属于担保范围。当户不续当的,典当期限届满后(含绝当后)所产生的
息、费均属于当物的担保范围
2.3本合同项下约定的每一笔借款币种、金额、综合费用及利率和债务履行
期限等均以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签订的具体合同、借款借据、当票或其他凭证为
准。
第三条被担保的最高债权总额
3.1被担保的最高债权总额为人民币(大写)(小写元)。
3.2借款实行一次核定、周转使用、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在合同约定的借
款期间和最高余额内,不再逐笔办理质押登记手续和签订借款合同,每笔借款的
金额、期限及综合费用率和利率等内容以借款借据或当票为准。
第四条最高额决算期与质押登记
4.1最高额质押担保的债权的决算期间为二年,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
日止;每笔贷款具体起止日以甲方向乙方开立的收款凭证(即借据)或当票上标注
的日期为准。
4.2本合同签订后5日内,甲方负责办理质押登记手续,并将上述该股权的
《他项权利证明》交付乙方,相关费用由甲方全额承担。
4.3质权的存续期间与主债权诉讼时效一致,即从质权生效之日起到被担保
的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之日止。
第五条质物占管
5.1质押期间,甲方应将有关出资证明书原件交乙方保管。
5.2质押期间,甲方股东权由乙方代行。
第六条质权的行使
6.1绝当发生以及出现主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乙方有权行使质权。
6.2乙方在行使质权时,有权自行决定以拍卖、变卖方式处臵质物,并以所
得价款优先受偿。
6.3乙方依据本合同第6.1条以及主合同约定方式处分质物时,甲方应给予
配合,不得设臵任何障碍。
第七条处置质押财产所得价款按下列顺序清偿:
7.1乙方代垫的费用及乙方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
律师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过户费等)。
7.2当金息、费、违约金、赔偿金。
7.3当金本金。
第八条特别约定
质押物有损毁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乙方权利的,乙方有权要
求甲方提供新的担保。甲方不提供的,乙方可以拍卖或变卖质押物,并与甲方协
议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担保债权或向与乙方约定的第三人提
存。
第九条通知与通讯
9.1甲方联系方式,通讯地址,电子邮箱。
9.2乙方联系方式,通讯地址,电子邮箱。
9.3任何一方变更联系方式、通讯地址、电子邮箱,必须在变更后三日内通
知另一方,否则另一方向上述通讯地址、电子邮箱,邮寄、发送文件等视为送达。
第十条管辖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如无法协商解决则可以向乙方住
所地法院管辖。
第十一条其他约定
11.1实现质权的费用不在最高额担保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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