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2∕T 834-2018 婚姻登记服务规范.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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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服务规范Marriage

婚姻登记服务规范

Marriageregistrationservicespecification

DB12/T8342018

ICS03.160

A00

DB12

津市地方

标准

20181107发布

20181201实施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

目次

目次

前言 ii

i范围 i

2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总体要求 1

4服务场所 1

5服务机构 3

6服务人员 3

7服务事项 4

8服务安全 5

9应急管理 6

10服务监督与评价 6

DB12/T834—2018

I

DB12/T834

DB12/T8342018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天津市民政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标准化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朱峰、万莉、赵禄园、周婧、孙彩英、唐梅、燕翗江、高玉斌、郑广远、申娜娜、李雪涛。

II

刖言

1DB12/T83420183总体要求i

1

DB12/T8342018

3总体要求

i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婚姻登记的总体要求、服务场所、服务机构、服务人员、服务事项、服务安全、应急管理、服务监督与考评。

本标准适用于天津市范围内婚姻登记服务工作。

婚姻登记服务规范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必威体育精装版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MZ/T024—2011婚姻登记机关等级评定标准

保障婚姻自由、夫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婚姻登记工作。

4服务场所

4.1服务区域

4.2服务窗口

4.2.1结婚登记窗口数量

结婚登记窗口数量应符合以下要求:

a)年结婚登记、出具证明量5000对(件)以下的,不少于2个结婚登记窗口;

b)年结婚登记、出具证明量5000-10000对(件)的,不少于3个结婚登记窗口;

C)年结婚登记、出具证明量10000对(件)以上的,不少于4个结婚登记窗口。

4.2.2离婚登记窗口数量

离婚登记窗口数量应符合以下要求:

服务区应包括但不限于:

a)候登大厅;

b)结婚登记区;

c)离婚登记室;

d)婚姻家庭辅导室;

e)颁证大厅;

f)档案室。

宣传设施应包括但不限于:a)公告公示栏;b)电子滚动显示屏;c

宣传设施应包括但不限于:

a)公告公示栏;

b)电子滚动显示屏;

c)宣传资料展架。

监督设施应包括但不限于:

a)服务评价器;

b)监控设备;

c)意见箱。

4.3.2登记设施

登记设施应包括但不限于:

a)计算机;

b)打印机;

c)扫描仪;

d)身份证读卡器;

e)捷易拍。

4.3.3监督设施

4.3服务设施

4.3.1宣传设施

2

4.3.4辅助设施

辅助设施应包括但不限于:

a)排队叫号机;

b)等候座椅;

c)电视机;

d)饮水机;

e)老花镜;

f)无障碍通道。

4.4服务标识

DB12/T834—2018

a)年离婚登记量2000对以下的,使用面积不低于15m2;

b)年离婚登记量2000-4000对的,使用面积不低于25m2,不少于2个相对独立的离婚登记窗口;c)年离婚登记量4000对以上的,使用面积不低于40m2,不少于3个相对独立的离婚登记窗口。

4.2.3窗口环境配置要求

窗口环境配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a)登记台面宽敞整洁;

b)登记员与当事人正对平坐,中间无玻璃、栏杆或其它隔离屏障;

c)每个结婚登记窗口相对独立,办理登记的当事人不受左右人群影响;

d)离婚登记有独立的房间;

e)服务窗口应摆放签字笔、便签纸、老花镜等物品。

34.

3

4.5场所要求

4.5.1婚姻登记机关选址应在交通便利处,有独立的登记场所。

4.5.2婚姻登记机关不应设在婚纱摄影、婚庆服务等经营服务机构场所内,当事人办理登记无须穿越经营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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