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交科港口安评培训20180525.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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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港口安全评价;随着2004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的实施和2004年10月1日《港口安全评价管理办法》颁布,港口安全评价开始了新的篇章。新建、改建、扩建港口、码头需要做安全预评价以取得项目批准;与危化品、油品及其他危险货物相关的新建港口企业的还需要做安全验收评价以取得政府相关监督管理机构对港口、码头进行安全专项验收的前提条件;对现有的与危化品、油品经营或运输的港口、码头需要做安全评价以取得危险货物认可证;还有一些客运港口、码头也在进行安全现状评价以确定其安全营运的条件。;1994年,我国交通部颁发了《港口建设工程项目职业安全卫生评价暂行办法》,为“确保港口建设工程项目投产后符合职业安全卫生的要求,保障劳动者在港口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要求港口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交通行业职业安全与卫生方面的有关法规、标准的规定,建设项目中职业安全与卫生技术措施和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自2004年之后,港口(码头)安评开始起步.实际大范围码头安评是在2006年中期之后,因为在此之前,有资质的单位太少了.值得一提的是,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导则,直至2012年下半年才陆续出台,2013年1月1日开始实施.这就是《港口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规范》(JTS170-2-2012).《港口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规范》(JTS170-3-2012).《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安全评价导则》(JT/T845-2012);2016年11月16日,安监总局发文确认,对煤炭洗选业等26个安全评价业务范围不再审批,即:煤炭洗选业、尾矿库、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筑业、管道运输业、仓储业、水利、水电工程业、火力发电业、热力生产和供应业、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再生能源发电业、核工业设施、金属制品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燃气生产与供应业、炼焦业、民用爆破器材制造业、铁路运输、城市轨道交通及辅助设施、公路、港口码头、机械设备与电器制造业、轻工、纺织、烟草加工制造业等。涉及上述范围的安全评价业务,各企业可根据安全生产实际工作需要,与有关安全评价机构自愿协商确定。;

2.国家政策和地方管理;港???安全评价是一个政策性极强的工作。必须完全在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的框架内工作。同时,安全评价又是一个涉及到政府安全生产管理和港口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工作。因此,从事港口安全评价工作的相关人员,必须熟悉、掌握相关的政策,才能在日常的港口安评工作中得心应手。;第二十九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上述两条法律条款是对安全评价和安全检验检测的明文规定

;需要指出的是,《安全生产法》是我国的安全生产基本大法,从安全理念、安全方针、发展方向、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从业者的权利义务、管理监督职责、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法律责任等做了全方位的规定,是每一个安全生产从业者必须认真学习的基本法律。;第七条港口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以及国防建设的需要编制,体现合理利用岸线资源的原则,符合城镇体系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江河流域规划、防洪规划、海洋功能区划、水路运输发展规划和其他运输方式发展规划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规划相衔接、协调。

第十四条港口建设应当符合港口规划。不得违反港口规划建设任何港口设施。;第十六条港口建设使用土地和水域,应当依照有关土地管理、海域使用管理、河道管理、航道管理、军事设施保护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港口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消防、检验检疫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其与人口密集区和港口客运设施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经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并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建设;第十九条港口设施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第三十二条港口经营人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港口安全作业规则的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等规章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采取保障安全生产的有效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港口经营人应当依法制定本单位的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以及预防自然灾害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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