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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公司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制度

在现在的社会⽣活中,制度使⽤的情况越来越多,制度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分配功能。那么制度

的格式,你掌握了吗?下⾯是⼩编为⼤家收集的运输公司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制度,希望能够帮助到⼤

家。

运输公司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制度1

第⼀章总则

第⼀条为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依据《中华⼈民共和国

安全⽣产法》《中华⼈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

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条道路运输车辆安装、使⽤具有⾏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下简称卫星定位装置)

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包括⽤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半挂牵

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

第四条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企业监控、政府监管、联⽹联控的原则。

第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急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道路运输

车辆动态监控⼯作实施联合监督管理。

第⼆章系统建设

第六条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应当符合以下标准要求: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GB/T35658);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信协议及数据格式》(JT/T808);

(三)《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JT/T809)。

第七条在道路运输车辆上安装的卫星定位装置应符合以下标准要求: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794);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信协议及数据格式》(JT/T808);

(三)《机动车运⾏安全技术条件》(GB7258);

(四)《汽车⾏驶记录仪》(GB/T19056)。

第⼋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拥有50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者牵引车的

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当按照标准建设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或者使⽤符合条件的社会化卫星定

位系统监控平台(以下统称监控平台),对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员运⾏过程进⾏实时监控和管

理。

第九条道路运输企业新建或者变更监控平台,在投⼊使⽤前应当向原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第⼗条提供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社会化服务的,应当向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并提供以

下材料:

(⼀)营业执照;

(⼆)服务格式条款、服务承诺;

(三)履⾏服务能⼒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条旅游客车、包车客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在出⼚前应当安装符合

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重型载货汽车和半挂牵引车在出⼚前应当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并接

⼊全国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以下简称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

车辆制造企业为道路运输车辆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后,应当随车附带相关安装证明材

料。

第⼗⼆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选购安装符合标准的卫星定位装置的车辆,并接⼊符合要求的监

控平台。

第⼗三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在监控平台中完整、准确地录⼊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员的基

础资料等信息,并及时更新。

第⼗四条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监控平台应当接⼊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

联控系统(以下简称联⽹联控系统),并按照要求将车辆⾏驶的动态信息和企业、驾驶⼈员、车辆的相

关信息逐级上传⾄全国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公共交换平台。

道路货运企业监控平台应当与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对接,按照要求将企业、驾驶⼈员、车辆的

相关信息上传⾄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并接收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转发的货运车辆⾏驶的动态信

息。

第⼗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办理营运⼿续时,应当对道路运输车辆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及接⼊

系统平台的情况进⾏审核。

第⼗六条对新出⼚车辆已安装的卫星定位装置,任何单位和个⼈不得随意拆卸。除危险货物运

输车辆接⼊联⽹联控系统监控平台时按照有关标准要求进⾏相应设置以外,不得改变货运车辆车载终

端监控中⼼的域名设置。

第⼗七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建设和维护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落实维护经

费,向地⽅⼈民政府争取纳⼊年度预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逐级考核和通报制度,保证联⽹

联控系统长期稳定运⾏。

第⼗⼋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急管理部门间应当建⽴信息共享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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