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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
建设工程法律体系
法的效力层级
(1)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政法规→国务院
(2)地方性法规VS部门规章→国务院提意见→适用地方性法规→√
→适用部门规章→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3)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VS地方政府规章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建设工程法人制度
1.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法人是一个能独立担责的组织】
(1)依法成立;(2)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3)能够独立承担民事
责任;(4)有法定代表人(自然人)
2.法人的分类
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
3.企业法人与项目经理部的法律关系【项目经理部不是法人、企业法人担责】
(1)项目经理部不具备法人资格,是施工企业根据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组建的非常设下属机构。
(2)项目经理是企业法人授权在建设工程施工项目上的管理者,是施工企业内部的岗位职务。
(3)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职务行为可以代表企业法人。
(4)项目经理部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项目经理部行为的法律后果将由企业法人承担。0
建设工程代理制度
1.代理的种类
委托代理(如招标代理)(代理的主要形式)
法宁代理(如监护人)
2.建设工程代理行为的设立
(1)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2)数人为同一代理事项的代理人的,应当共同行使代理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书面/口头(法律规定书面的应书面)
(4)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3.转托他人代理
(1)代理人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应当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
(2)转委托代理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被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
三人,代理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以及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
建设工程物权制度
1.物权的种类
1.所有权→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核心〉
2.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
3.担保物权一→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2.建设用地使用权
(1)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登记】
①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②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
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
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③
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
(2)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续期和消灭
①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相应的合同。使用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建设用地
使用权的剩余期限。②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③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
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④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⑤建设用地使用权
消灭的,出让人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3.地役权
(1)地役权的概念
地役权,是指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
利。(2)地役权的设立
1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②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
立。
(3)地役权的变动
①需役地转让→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
②供役地转让→地役权对受让人有约束力→登记:对抗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建设工程债权制度
1.债的概念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
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债权人——享有权利;债务人——负有义务)
2.建设工程债的产生
(1)合同——当事人之间因产生了合同法律关系而发生的债
(2)侵权——没有法律依据而侵害他人的财产权或人身权(如噪音扰民)
(3)无因管理一—没有法律义务、没有受到委托,自觉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学雷
锋做好事)
(4)不当得利——没有法律上或者合同上的依据,有损于他人利益而自身取得利益的行为(如
误打款)
建设工程知识产权制度
1.专利法保护的对象
1发明→20年
2实用新型→10年
3外观设计→10年
均自申请日起计算,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2.注册商标续展、转让和使用许可【前12后6】
(1)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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