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附加百岁人生养老年金保险产品说明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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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附加百岁人生养老年金保险产品说明书

《泰康附加百岁人生养老年金保险》产品说明书

本产品说明书仅针对《泰康附加百岁人生养老年金保险》。在本产品说明书中,“您”指投保人,

“我们”、“本公司”均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的分公司,“本产品”指我

们提供的《泰康附加百岁人生养老年金保险》产品,“本附加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泰康附

加百岁人生养老年金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指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

为方便您了解和购买本产品,请您仔细阅读本产品说明书:

一、产品基本特征

(一)投保范围

本产品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范围为0周岁至70周岁,且须符合我们当时的投保相关要求。

(二)保险期间

本产品的保险期间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至被保险人年满106周岁时所在保单年度结束时

止。

(三)交费方式及交费期间

本产品交费方式为一次性支付和分期支付;交费期间为一次性交、3年交、5年交、10年交、15

年交、20年交。

(四)保单利益及保险责任

1.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若发生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减保,则以减保后的金额作为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2.首个养老保险金领取日

本附加合同首个养老保险金领取日的约定如下:

被保险人投保时年龄首个养老保险金领取日

未满65周岁被保险人年满65周岁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

已满65周岁(含65周岁)本附加合同犹豫期结束的次日

3.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养老保险金:

自本附加合同首个养老保险金领取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106周岁时所在保单年度结束时止,被保

险人在本附加合同首个养老保险金领取日及其后的每一个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按本附加合同的

基本保险金额向养老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养老保险金。

养老保险金受益人开始领取养老保险金后,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降低为零。

养老保险金的领取频次:

养老保险金的领取频次默认为按年领取,在本附加合同首个养老保险金领取日(不含该日)前,您

可以申请将养老保险金的领取频次变更为按月领取。

若您选择按月领取,如果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首个养老保险金领取日及其后的月生效对应日生

存,我们按以下约定向养老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养老保险金:

1

泰康附加百岁人生养老年金保险产品说明书

按月领取的养老保险金金额按年领取的养老保险金金额÷11.866

养老保险金受益人开始领取养老保险金后,不得变更养老保险金的领取频次。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的金额为

下列两者中的较大值:

(1)您累计已交纳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数额(不计息),扣除养老保险金受益人已领取的养

老保险金;

(2)被保险人身故之日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意外高残豁免保险费:

投保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该意外伤害直接导致投保人在180日内发生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高

度残疾,我们将豁免自高残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豁免的保险费视同投保人已交纳的保险费。

如投保人不再符合本附加合同所定义高残,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必须通知我们,我们所负的本次高

残豁免保险费的责任自投保人不再符合本附加合同所定义高残时起终止。投保人需继续交纳本次投

保人意外高残豁免保险费责任终止后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

投保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该意外伤害直接导致投保人在180日内身故,我们将豁免自身故之日

以后的各期保险费。豁免的保险费视同投保人已交纳的保险费。

保险费豁免开始后,我们将不接受关于本附加合同保险费交费方式的变更申请。

若发生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减保,计算累计已交纳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时,减保前的部分将按减保

比例相应减少。

案例说明请见本产品说明书“利益演示”。

(五)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其身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投保人因下列第(2)至第(7)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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