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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抵押权登记及相关法律问题

本文介绍了船舶抵押权及其登记的概念,分析了各类债权债

务关系及其抵押权的设定,就抵押权登记的各种形式、法律性质

及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较为深入的探讨。

船舶抵押权及其登记的概念

抵押权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

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

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

受偿的权利。抵押权属于担保物权,抵押是担保的一种方式。船

舶是一种特殊的动产,与传统意义上不动产抵押、动产质押情况

有所区别,若船舶作为动产质押被债权人质押占有,船舶可能会

失去维护和保养,且船舶无法由船舶企业进行营运而进行收益。

为此,有必要将船舶作为设定抵押权而非质押权进行处理。

抵押权登记是抵押权人、抵押人向规定的登记机关将其在特

定物上所设定的抵押权事项予以记载的行为。根据物权法规定,

以动产船舶作抵押的,其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抵押权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可见当事人以动产抵押的,可

以自愿办理抵押登记,而不要求强制办理登记。抵押权登记的主

要目的是将抵押权设立、移转、变更、消灭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

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抵押权变动的情况,抵押

权通过登记公示达到对抗第三人的作用。为了使设定的抵押权可

以对抗善意第三人,以切实保障自己债权的实现,抵押权人一般

要求其设定担保债权的船舶办理抵押权登记。

各类债权债务关系及其抵押权的设定

1、可担保债权的主要法律条款依据及范围

《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

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

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担保法》第二条规定,在借贷、买

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

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民法通则》

第八十四条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

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

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

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根据上述法律条款规定,能设定担保(包括抵押)的债不仅

仅是传统意义上向金融机构或金融组织借款所产生的债,还包括

金融机构与债务人依法办理约定的各类业务所形成的债权,具体

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减免保证金开证、商业汇票贴现、商业汇

票承兑、出口打包放款、进口押汇、出口押汇、银行保函(包括

预付款退款)、开具信用证等。上述金融业务符合国家相关金融、

经济法规的规定,这里不进行阐述。同时,对企业、个人之间合

法民事或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债也能设定抵押担保。

2、常见的债权债务关系及其抵押权的设定

因买卖行为所产生的债。买卖合同订立后,买卖双方应按照

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和享有权利,双方的权利义务是相对的,由此

就产生债权债务关系,为担保债权的履行,当事人可以因此种债

权设定抵押权。

租赁行为所产生的债。如:A、因光船租赁产生的债。承租

人在向出租人以光船租赁方式进行租船,出租人要求承租人以自

有船舶(或第三人船舶)作抵押。B、因融资租赁产生的债。当

用融资租赁方式购买船舶时,承租人为出租人提供担保,当承租

人未按照租赁合同规定支付租金等费用时,承租人以自有船舶

(或第三人船舶)作抵押。

加工承揽所产生的债。如造船过程中,买方(订船方)的预

付款、银行的预付款退款保函、船厂的工程款或修理款等,为保

障实现其债权,由债务人自有船舶(或第三人船舶)作抵押担保。

货物运输所产生的债。如承运人与托运人间就某一航次或某

段时间的运费欠款达成协议,为保障实现其债权,由托运人自有

船舶(或第三人船舶)作抵押担保。

其他所产生的债。如船舶加油、打捞等合法民事活动所产生

的债。

总之,只要当事人在其合法经营范围内活动,且意思表示真

实,为保障实现其债权,则当事人可以自有船舶(或第三人船舶)

作抵押担保。

3、船舶抵押权登记的特殊事项

由于担保法、物权法、海商法及船舶登记条例对抵押合同的

主要内容要件进行了明确,船舶抵押内容应包括所担保的债权数

额、利息率、受偿期限等主要事项。为此,可设定船舶抵押权的

债,应约定为金钱类债权债务关系。若抵押权人为非金融机构或

组织,要注意当事人之间为保障非法债权的实现而设定抵押权,

即当事人意思表示要真实。由于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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