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2T 643-2016 天津市行政许可事项操作规程 对临时悬挂标语或宣传品许可.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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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03.160A00

DB12

天津市地方标准

DB12/T643—2016

天津市行政许可事项操作规程对临时悬挂标语或宣传品许可

TianjinadministrativelicensingitemoperationproceduresTemporaryhangingbannersorpropagandamaterialslicense

2016-06-20发布2016-06-22实施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DB12/T643—2016

I

目次

前言 II

1范围 1

2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术语和定义 1

4行政审批主体 1

5业务主管部门 1

6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1

7审批类别 2

8依据 2

9办理程序 2

10时限 5

11收费 6

12效能投诉 6

附录A(规范性附录)临时悬挂标语宣传品行政许可申请书(第一联)填写说明 7

附录B(规范性附录)临时悬挂标语宣传品行政许可申请书(第一联) 8

附录C(规范性附录)临时悬挂标语宣传品行政许可申请书(第二联)填写说明 9

附录D(规范性附录)临时悬挂标语宣传品行政许可申请书(第二联) 10

附录E(资料性附录)受理地点及电话一览表 11

DB12/T643—2016

II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天津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天津市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梁冀斌、王子平、李颖。本标准于2016年6月首次发布。

DB12/T643—2016

1

天津市行政许可事项操作规程对临时悬挂标语或宣传品许可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对临时悬挂标语或宣传品许可操作的术语和定义、行政审批主体、业务主管部门、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审批类别、依据、审批程序、时限、收费、效能投诉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天津市市级、自贸试验区、滨海新区、郊区县对临时悬挂标语或宣传品许可操作,也是行政审批部门在“天津市行政许可服务与效能管理系统”上操作的依据。亦可对行政相对人办理提供指导。

本标准应在“天津市行政审批服务网”上公示。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必威体育精装版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DB12/T629-2016天津市行政许可事项操作规程总则

3术语和定义

DB12/T629-2016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行政审批主体

天津市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自贸试验区、滨海新区、郊区县行政审批局是对临时悬挂标语或宣传品许可行政审批主体。

5业务主管部门

天津市市容和园林委员会是对临时悬挂标语或宣传品许可的业务主管部门。

6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6.1事项

对临时悬挂标语或宣传品许可。

6.2子项

对临时悬挂标语或宣传品许可不应存在子项。

DB12/T643—2016

2

6.3类型

对临时悬挂标语或宣传品许可不应存在系统办理类型。

7审批类别

按照DB12/T629-2016的规定,对临时悬挂标语或宣传品许可属于普通类审批类别。

8依据

8.1设定依据

对临时悬挂标语或宣传品许可操作程序设定依据如下:

a)《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2011年修订)第17条;

b)《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第15条。

8.2其他依据

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现行有效的国务院规范性文件、现行有效的国家部委规范性文件、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涉及下列办理环节的应列明依据和条款:

a)申请条件:《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2011年修订)第17条;

b)申请材料:《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第15条;

c)行政许可有效期限:《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第15条;

d)行政许可适用范围:《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第2条;

e)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不应涉及现场踏勘、审图、公示、举行听证、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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