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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兴市教育学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为宜兴市教育学会。
第二条本会是研究教育科学群众性学术团体,面向全市基础教育,由分支机构、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自愿组成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会宗旨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关键思想为指导,落实党基础路线,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和理论联络实际标准,团结和组织全市有志从事教育科学研究广大教育工作者,依据“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教育必需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方针,主动开展教育科学研究,深化教育改革,为发展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繁荣社会主义教育科学,建立含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科学体系,实现教育现代化作出贡献。本团体遵守中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本会接收业务主管部门宜兴市教育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宜兴市民政局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设在宜兴市中小学教学研究室内。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业务范围为:
㈠组织会员认真学习国家教育方针和教育理论。
㈡会同相关单位制订教育科学研究计划,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试验和教育科研活动,负责基础教育科研立项和管理工作,组织关键科研项目标协作研究。
㈢举行多种教育学术活动,介绍中国外教育科学研究动向、优异结果及教育教学改革经验,举行试验学校、组织培训、讲习、研讨活动,开展和弟兄学会教育学术交流和合作。交流教育理论和教育教学改革结果。
㈣编印教育、教学资料、传输教育科研信息。
㈤组织教育科研评奖活动。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接纳团体会员、也依据需要接纳少数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团体会员,必需含有下列条件:
㈠拥护本团体章程;
㈡有加入本团体意愿;
㈢热爱教育事业,有一定教育理论水平、试验经验和研究能力,在本团体学科领域内含有一定影响。
第九条会员入会程序是:
㈠提交入会申请书,填写“会员记录表”;
㈡专业研究会委员会讨论同意;
㈢经理事会讨论经过。
第十条会员享受下列权利:
㈠享受本会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㈡参与本会举行多种学习、学术活动;
㈢对本会提出批评和提议;
㈣优先取得本会编印刊物和资料;
㈤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推行下列义务:
㈠实施本团体决议,完成本会交给科研任务;
㈡维护本团体正当权益;
㈢主动从事教育科学研究和教育教学改革试验,主动撰写教育论文或经验总结、试验汇报等;
㈣向本团体反应情况,主动提出深化教学改革,提升教育教学质量意见和提议;
㈤按要求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经过,给予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责任人产生、免职
第十四条本团体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职权是:
㈠制订和修改章程;
㈡选举和免职理事;
㈢审议理事会工作汇报和财务汇报;
㈣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经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经过,报宜兴市教育局审查并经宜兴市民政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出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实施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职权是:
㈠实施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㈡选举和免职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㈢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㈣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汇报工作和财务情况;
㈤决定会员吸收或除名;
㈥决定设置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㈦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关键责任人及各专业委员会理事会组成人员聘用;
㈧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㈨制订内容管理制度;
㈩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经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十二个月最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团体设置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经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最少六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出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需含有下列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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