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动方案之设施农业用地建设方案 .pdfVIP

活动方案之设施农业用地建设方案 .pdf

  1. 1、本文档共6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5. 5、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6. 6、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7. 7、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8. 8、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设施农业用地建设方案

【篇一:设施农业示范基地建设方案】

【篇二:农业设施用地】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

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0〕1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

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农业(农牧、

农机、畜牧、兽医、农垦、乡镇企业、渔业、农村经济)厅(局、

办、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农业局,各派驻地方的

国家土地督察局:

随着我国农业现代化发展,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特别是近年

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进程加快,农业生产经营规模不断扩大,

农业设施不断增加,农业生产效益得到提高。为适应现代农业发展

需要,促进设施农业健康有序发展,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防止以

发展设施农业为名,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扩大建设用地规

模,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界定设施农用地范围

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设施农用地是指:

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

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

设施用地。根据设施农用地特点,从有利于规范管理出发,设施农

用地具体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

(一)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

的设施用地。包括:

1.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

2.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

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

3.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

用地;

4.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用地等。

(二)附属设施用地是指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辅助农产品生产的设

施用地。包括:

1.管理和生活用房用地:指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

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办公生活等设施用地;

2.仓库用地:指存放农产品、农资、饲料、农机农具和农产品分拣

包装等必要的场所用地;

3.硬化晾晒场、生物质肥料生产场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道路

等用地。各省(区、市)国土资源和农业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

按照上述规定的原则,对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用地做出进一步规定。

二、区分用地情况实行分类管理

(一)明确设施农用地管理方式。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直

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其性质不同于非农业建设项目用地,

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按农用地管理。

兴建农业设施的,经营者应拟定设施建设方案,并与当地农村集体

经济组织签订用地协议。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应先行依法

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兴建农业设施占用农用地的,不需办理农用地

转用审批手续,其中,生产设施占用耕地的,生产结束后由经营者

负责复耕,不计入耕地减少考核;附属设施占用耕地的,由经营者

按照“占一补一”要求负责补充占用的耕地。

(二)合理控制设施农业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各省(区、市)农业

部门会同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农业有关标准、本地区设施农业发展

类型和特点,本着从严控制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减少对耕地占用与

破坏的原则,对设施建设标准做出指导性规定,对各类生产设施和

附属设施用地科学制定用地标准。

进行工厂化作物栽培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

规模5%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进行规模化种植的附属设施用

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3%以内,但最多不超过20亩;

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

以内(其中,规模化养牛、养羊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比例控制在10%

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5亩;水产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

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附属设施用地

规模应严格控制,省级国土资源和农业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

制定不高于上述规定限额的具体标准。

(三)严格把握设施农用地范围。在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项目

以及各类农业园区,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

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中高档展销等的用地,不属于设施农用地

范围,按非农建设用地管理。确需建设的,必须符合土地利用规划,

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因设施农业项目发展

需要,申请按建设用地使用土地的,可按建设用地管理,并

文档评论(0)

186****8558 + 关注
实名认证
文档贡献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