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笔记——钟秀勇民法【债法总论】 .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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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笔记2020——钟秀勇【债法总论】

第一章债法概述

一、债的概念与特征★

(一)概念

债是因其法律效果的同质性被整合在一起的几类法律关系的总称。

债,指特定人可以请求特定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民事法律关系。

【债权】一方享有的请求他方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债权人】

【债务】他方负有的为满足该项请求而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给付)的约

束。【债务人】

(二)特征

1.债属于财产法律关系。

2.债的主体特定。债具有相对性。

3.债的客体为给付。

【给付】有目的地增加对方财产的特定行为。(作为/不作为)

标的(客体)≠标的物

4.债具有平等性。

【例外】动产多重买卖,数个买受人对出卖人享有的请求实际履行“”的债权

不平等。

一房数租不平等。

5.债具有期限性。

目的达到,债权即归于消灭。

二、债的发生原因★

(一)指能够引起债产生的法律事实;仅指债的原始发生。

(二)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的异同

1.内在统一性的共同因素在于其法律效果在形式上的相同性。

2.在指导原则、社会功能及构成要件上,并不相同:

【合同之债】,因当事人互相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旨在实践私法自治理

念,当事人之间的信赖及期待须受保护。

【无因管理】,适当界限禁止干预他人事务与奖励互助义行两项原则,使无

法律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者,在一定要件下得以享有权利,负担义务。

【不当得利】,调整欠缺法律依据的财货变动,使无法律上原因而受利益,

致他人受损害者,负返还所受利益之义务。

【侵权行为】,填补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权益所生的损害,期能兼顾

加害人的活动自由与被害人的保护。

三、债的分类★★★

(一)发生原因不同:法定之债/意定之债

1.【法定之债】,依据法律规定而发生的债。

2.【意定之债】,依据法律行为而发生的债。

3.区分意义:法律适用不同,构成要件各异。

(二)标的性质不同:劳务之债/财物之债

1.【劳务之债】,债务人须提供一定劳务来履行债务的债。【委托合同、雇佣合

同、表演合同、授课合同】有标的(客体),但无标的物。

【预期违约】,不能请求承担实际履行的违约责任,只能请求承担其他违约

责任。

2.【财物之债】,债务人应给付一定财产来履行债务的债。【买卖合同、租赁合

同、承揽合同、侵权损害赔偿之债】有标的(客体),也有标的物。

3.区分意义:

劳务之债一般不得由第三人代为履行,不得强制履行;财物之债一般可由第

三人代为履行,一般可以强制履行。

在特定情形下,对要约的生效产生影响。

(三)财物之债的标的物性质不同:种类之债与特定之债

1.【种类之债】,给付标的物仅以种类与数量指示的债,即以种类物为标的物的

债。

2.【特定之债】,给付标的物为特定物的债。

独一无二的物。

原本为种类物,经行为人指定而特定。

3.区分意义:

对财物之债的分类。

特定之债:于债务履行前标的物毁损、灭失的,债权人不得请求实际履行。

种类之债:一般不发生履行不能,于债务人不履行种类物之债时,债权人得

请求实际履行。

种类物的买卖,如未特定化,其风险恒定地由出卖人承担,不能移转给

买受人承担。

4.种类之债的特定化

转化途径:

债务人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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