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成本核算具体指引(高等学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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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成本核算具体指引——高等学校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高等学校成本核算工作,提升内部管理水平和运行效率,服务高等学校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推动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根据《事业单位成本核算基本指引》

(财会〔2019〕25号)、《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22〕128号)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且开展成

本核算工作的高等学校,包括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

高等学校下设的独立学院和研究院、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的高等学校、科学事业单位等开展高等学校教学活动成本核算的,可以参照本指引执行。高等学校下设的中小学、幼儿园等其他独立法人单位成本核算不适用本指引。中等职业学校可以参照本指引开展成本核算。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成本,是指高等学校特定的成本核

算对象所发生的资源耗费,包括人力资源耗费,房屋及建筑物、设备、材料、产品等有形资产的耗费,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耗费,以及其他耗费。

本指引所称成本核算,是指高等学校对实现其职能目标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各种耗费按照确定的成本核算对象和成本项目进行归集、分配,计算确定各成本核算对象的总成本、单位成本等,并向有关信息使用者提供成本信息的活动。

本指引所称成本核算对象,是指高等学校在成本核算时根据其职能目标、成本信息需求等确定的,归集和分配资源耗费的具体对象。

本指引所称成本项目,是指高等学校将归集到成本核算对象的成本按照一定标准划分的反映成本构成的具体项目。

第四条高等学校开展成本核算应当满足内部管理和外

部管理的特定成本信息需求。高等学校的成本信息需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为高等学校及其内部组织机构合理控制成本、优化成本结构、提升资金使用效益提供信息支撑。

(二)为有关部门、高等学校进行高等教育资源配置(如确定学费收取标准等)提供成本信息参考。

(三)为财政、教育等有关部门开展高等学校整体、政策、项目等绩效管理工作提供成本信息支撑,同时也为高等学校开展绩效自评提供依据。

第五条高等学校应当以权责发生制财务会计数据为基

础进行成本核算,财务会计有关明细科目和辅助核算应当满足成本核算的需要。

第六条开展成本核算的高等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成本核

算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明确成本核算相关部门的职责,制定成本核算工作方案及相关工作制度,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强和完善成本数据的收集、记录、传递、汇总和整理等基础工作,保障成本核算工作正常有序开展。

第七条高等学校成本核算的基本步骤包括:

(一)按照成本核算要求采集费用、收入、教职工和学生等各类人员相关信息、房屋面积等成本相关基础数据。

(二)确定成本核算对象。

(三)确定成本核算对象的成本范围和成本项目。

(四)将直接费用归集至成本核算对象;选择科学、合理的成本动因或分配基础,将间接费用分配至成本核算对象;计算确定各成本核算对象的成本。

(五)根据成本核算结果编制成本报告。

第八条高等学校可以根据成本信息需求、成本核算对象等确定成本核算周期,并按照成本核算周期编制成本报告,全面反映成本核算情况。高等学校至少应以公历年度作为核算周期,同时可以结合成本信息需求按照教学周期、项目实施周期等进行成本核算。

第九条高等学校在开展成本核算的过程中,关于成本核算原则等内容,应当遵循《事业单位成本核算基本指引》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成本核算对象

第十条高等学校可以根据业务特点和成本信息需求,多层次、多维度地确定成本核算对象。

高等学校按照管理层次确定的成本核算对象,主要包括高等学校整体、内部组织部门、学科、专业等。

高等学校按照活动类型确定的成本核算对象,主要包括教学、科研等专业业务活动(以下简称业务活动)和其他活动。

第十一条高等学校至少应当将业务活动中的教学活动

作为成本核算对象,也可以根据成本信息需求将科研活动等作为成本核算对象。

第十二条教学活动成本可以进一步划分为院系教学成

本、学生教学成本:

(一)院系教学成本。为满足教学活动成本控制、绩效管理等需求,高等学校以提供教学服务的各学院、系、所、中心(以下统称院系)为成本核算对象,核算院系面向本院系和其他相关院系学生开展教学活动的直接或间接耗费的资源,即院系教学成本。

(二)学生教学成本。为满足高等教育资源配置等需求,高等学校以不同类别学生为成本核算对象,核算学生接受教

学服务相关的各项耗费。高等学校可以按照不同学生类别,分专业、学科、学历等成本核算对象,核算学生教学成本。

专业成本。以不同专业的学生为成本核算对象,核算各专业学生直接或间接耗费的资源,即专业成本。

学科成本。以不同学科的学生为成本核算对象,核算各学科学生直接或间接耗费的资源,即学科成本。

学历成本。以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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