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大学师资博士后管理暂行办法-兰州大学化学化工学院.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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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大学师资博士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校教学科研队伍建设,着力提升队伍质量,完善学校选人用人制度,根据《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国人部发〔2006〕149号)、《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和学校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师资博士后坚持按需设岗、公开招聘、择优选拔、合同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计划内容

第三条师资博士后是指学校选拔部分优秀应届博士毕业生从事博士后研究或在站博士后作为师资进行培养,按非事业编制聘用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师资博士后招收人员范围是应届非定向博士毕业生或在站未满1年的非定向博士后研究人员。

第五条师资博士后聘期满出站后,学校根据个人申请、师资博士后履行合同情况、科研能力、发展潜力决定是否聘用为学校事业编制教学科研人员。

第三章岗位设置

第六条学校根据设立博士后流动站学院(研究院)的需求设置师资博士后岗位。设岗单位根据学科发展状况、队伍建设目标等提出选聘计划,包括岗位数、岗位条件等,经学校人事工作小组审批后,进行公开招聘。

第四章申报条件

第七条基本条件:

(一)年龄不超过32周岁,可自主选择就业。

(二)具有全日制本科学历、研究生学历并获得相应院校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其中,本科学历获得学校须为“985工程”、“211工程”院校或教育部最近一次学科评估排名前30%的院校。以硕博连读、提前攻博方式攻读博士学位者,其硕士学位不作要求。具有海外知名高校博士学位获得者,其前学历可放宽为全日制本科学历、研究生学历。

第八条科研能力:

按照当年学校选聘博士毕业生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申请程序

第九条个人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人员向拟作为师资博士后培养的学院(研究院)提出申请,并填写《兰州大学师资博士后申请表》。

第十条博士后流动站审核。接受申请的博士后流动站根据博士后管理相关办法提出相关意见。

第十一条学院(研究院)推荐。师资博士后培养学院(研究院)学术委员会根据学科建设、人才队伍建设的需要和博士后流动站审核意见,综合考察申请人各项能力,形成推荐意见;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确定推荐人选。

第十二条学校人事工作小组研究确定师资博士后人选。

第六章待遇

第十三条经学校批准的师资博士后,自签订协议起计算来校工作时间,按博士后管理相关规定计算工龄,学校按月提供资助。资助费用包括岗位绩效工资和培养费,具体资助费用如下:

(一)按《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相关规定享受博士后岗位绩效工资。

(二)培养费:基本标准为学校教学科研岗位专技8级工资、校内岗位津贴与岗位绩效工资的差额。

第十四条师资博士后所需培养费由合作导师和学校共同承担。合作导师承担额度按照学校指导博士研究生导师出资的助研津贴最低标准执行,其余部分由学校定额承担。

第十五条合作导师也可在最低标准基础上上浮出资额度,学校承担部分与合作导师出资合计最高不超过教学科研岗位专技7级工资和校内岗位津贴的标准。

第十六条学校为师资博士后参加社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

第十七条师资博士后聘期内享受休假、子女入学、入园福利待遇。

第七章管理及考核

第十八条学校与师资博士后人员签订《兰州大学师资博士后聘用合同》,合同中规定受聘者的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明确聘用各方的权利与义务,合同作为聘期考核的依据。

第十九条师资博士后必须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聘期内同时承担学校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条博士后流动站为师资博士后提供工作所必需的条件,将师资博士后纳入本单位教学科研队伍进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师资博士后培养学院和师资博士后所在博士后流动站负责师资博士后的聘期日常管理工作,确保受聘者切实履行岗位职责,在聘期内完成工作任务。

第二十二条师资博士后聘期结束后,对照协议进行聘期考核,作为师资博士后培养学院(研究院)学术委员会进行考核,提出具体考核意见,并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核。

第八章聘用

第二十三条师资博士后聘期结束时间与博士后出站时间一致,聘期内须按照博士后管理相关规定完成博士后研究任务。师资博士后研究工作未完成需要延期,经学校审批可以延期,延期期间原则上不享受培养费。

第二十四条师资博士后聘期内可申请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其业绩成果认定起始时间从博士后研究工作开始时间算起。经学校评审,获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学校直接选聘为事业编制职工。

第二十五条对选聘为事业编制职工的师资博士后,其所在学院(研究院)根据本单位高职空岗情况,可向学校推荐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如单位已无副高职空岗,可在学校开展差额聘任工作时,由单位推荐参加差额聘任副高级职务。

对于业绩特别优秀,且达到青年教授申报条件者,可申报青年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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