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节能登记表登记备案操 .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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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节能登

记表登记备案操作规范(含流程图)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名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节能登记表登记备案

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2008年8月

1日国务院令第531号公布,2017年3月1日予以修改)、《国务院关于

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

审查办法》(2016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4号)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一)《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2010年9月17

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令第6号)第九条:由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

审批、核准、备案或核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核准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

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

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第九条“自治区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

和审查制度,合理控制能源消费增量和总量.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按

照项目建成投产后年能源消费量实行分类管理,编制节能评估文件或者填

写节能登记表。节能评估文件包括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固

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三)《广

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

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发改环资〔2011〕949号)第十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由自治区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或核准的项目以及由自治区发

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或核准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

会负责;由市、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备案或核报本级人

民政府审批、核准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市、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

责.(四)《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发改环资〔2011〕

949号)第二十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竣工后,应当向负责该项目节能审查

的发展改革部门申请节能验收.相关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在接到验收申请之

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节能验收或委托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验收,出

具节能验收意见”。(五)《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

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排放项目投资审批实施意见的通

知》(桂政办发〔2012〕63号)规定:“属于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类和允许类

的“两高”新建、扩建和技改项目,一律上报自治区投资主管部门,提交自

治区“两高项目专题审查联席会议审查通过,并由自治区投资主管部门进

行项目节能评估审查。”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

对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或对节能登记表进行登记

备案的行为”。(二)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桂

发改环资〔2011〕949号)第四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及其审

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登记备案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核准或开工建设

的前置性条件以及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三)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固定资产投

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发改环资〔2011〕949号)第

五条“自治区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

度的实施和监督”。(四)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

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桂发改环资〔2011〕949号)第十一条“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审批或核准制

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

时,一同报送节能评估报告书或节能评估报告表(以下简称“节能评估文

件”)提请审查。实行备案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项目备案后、正式

开工建设前,按属地原则向备案机关报送节能评估文件提请审查或报送节

能登记表进行登记备案。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或核准的项目

以及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评估文件

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初审后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一同上报国

家有关部门”。(五)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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