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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行业务信贷担保
建行业务-信贷担保
中国建设银行信贷业务手册第三篇第三章信贷担保
第三章信贷借款
3.1概述
3.1.1定义
信贷担保是指,担保人向建设银行承诺,在债务人(包括借款人和其他信贷业务债务
人)未清偿信贷合同约定的对建设银行所负债务时,担保人替代债务人向建设银行清偿债
务,或以特定的物或权利向建设银行清偿债务。
借款就是建设银行信贷业务的第二借款人来源,当债务人不清偿债务时,建设银行可
以建议担保人全权偿还债务或以处分担保物或借款权利的方式清偿。
建设银行应与担保人约定担保合同的独立性,即担保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主合
同无效并不影响担保合同的效力。
3.1.2种类3.1.2.1确保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建设银行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合同约定代债
务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赔偿责任的行为。
确保可以分成通常确保和连带责任确保。通常确保指确保人和建设银行签订合同,当
债务人无法履行职责债务时,由确保人分担确保责任的一种借款方式。连带责任确保就是
指确保人和建设银行签订合同,确保人与债务人对债务分担连带责任的一种借款方式。建
设银行只拒绝接受确保人提供更多的连带责任确保,不拒绝接受确保人提供更多的通常确
保。
3.1.2.2抵押
抵押就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迁移对具有所有权、处分权的财产的占据,将该财产
做为对建设银行债权的借款。债务人不履行职责债务时,建设银行有权以抵押财产折价或
者以拍卖行、卖掉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债券持有人。
3.1.2.3质押
回购就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财产转交建设银行占据,将该财产做为对建设银行
债权的借款。债务人不履行职责债务时,建设银行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行、卖掉
该动产、权利的价款优先债券持有人。
按质押物的不同,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
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法以
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权利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
实体财产以外的可以让与的财产权利为标的,依法履行质押手续,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
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法对质押权利予以处分或者直接控制、行使质押权利而优先受
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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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信贷业务手册第三篇第三章信贷担保
3.1.3借款特定形式3.1.3.1共同借款1.共同借款的种类
共同担保,是指对同一债权提供的多个担保,可以分为:(1)同一债权有多个保证
人的共同保证;
(2)同一债权存有多个抵押权的共同抵押;(3)同一债权存有多个质权的共同回购;
(4)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抵押和/或质押的混合共同担保。2.采用共同担保应
注意的问题:
(1)共同确保可以分成按份共同确保和连带共同确保。按份共同确保就是指确保人
与债权人签订合同按份额对主债务分担确保义务的共同确保。连带共同确保就是所指各确
保人均对全部主债务分担确保义务的共同确保。
(2)两个以上保证人对同一债务同时或分别提供保证时,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
定保证份额的,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在连带共同保证中,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
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
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3)同一个债权存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当事人对其提供更多的抵押财产所借款的
债权份额或者顺序没签订合同或签订合同未明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其中任一或者各个财产
行使抵押权。
(4)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
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5)同一债权既有确保又存有债务人提供更多的抵(质)押借款的,在同时实现债
权时,确保合约例如并无特别签订合同,原则上首先同时实现抵(质)押借款,如果同时
实现抵(质)押权无法全部清偿债权,确保人只对返(质)押借款以外的债权分担确保责
任。
(6)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
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在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怠于行使担保物权,致使
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者毁损、灭失的,视为债权人放弃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担保,保证人在
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保证责任。
(7)同一债权存有两个以上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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