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教网基础班席志国合同法第一二三章讲义 .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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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之所向,所向披靡

第一章合同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一)合同的概念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

系的协议。(合同法第二条)

(二)合同的特征

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因此《民法通则》中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除合同

法另有规定外均适用于合同。

2.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此合同的成立除了当事要有意

思表示外还需要当事人达成合意。

3.我国合同法上的合同仅指当事人设立、终止和变更财产权的双方法律行为,就身

份关系而达成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的规定。比如结婚、扶养等法律关系不受合同法调整。

4.合同是债的发生原因之一,因此合同在有效成立之后就按照当事人的合意在当事

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债权债务关系。

二、合同的分类

(一)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

根据法律是否赋予特定名称并设有规范,合同可分为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有名合

同又称为典型合同,无名合同又称为非典型合同。区分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的意义,主

要在于两者适用的法律规则不同。

(二)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依双方当事人是否互负给予义务,合同可分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自然人借款合同为单务合同。

区分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的主要意义在于:是否适用合同履行抗辩权。合同履行抗

辩权只适用于双务合同。

(三)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依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是否存在对价关系所作的分类。

区分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的意义在于:

(1)确定某些合同的性质;

(2)注意义务程度不同;

(3)对当事人行为能力的要求不同;

(4)对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意义不同。

(四)诺成性合同与实践性合同

依合同生效是否需要交付标的物所作的分类。

我国法律上的实践合同主要有:民间借贷合同、保管合同、定金合同。

(五)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依合同的成立是否须采取一定的形式为标准所作的分类。

不要式合同为原则,要式合同为例外。

我国法律上的要式合同主要有: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保证合同、

定金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一方是银行的借款合同、技术开发合

同与技术转让合同等六种。

(六)主合同与从合同

依合同相互间的主从关系所作的分类。

(七)束己合同与涉他合同

以订约人是否仅为自己设定权利义务为标准所作的分类。

束己合同,是指严格遵守合同相对性原则,当事人为自己设定并承受权利义务,第

三人不能向合同当事人主张权利,当事人也不得向第三人主张权利的合同。

涉他合同,是指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为第三人设定了权

利或者约定了义务的合同,包括以下两种合同:

(1)关于利益第三人的合同,《合同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

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

人承担违约责任。

(2)关于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合同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

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

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八)格式合同

1.某些格式条款无效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合同法》第40条)

2.免责条款必须提请对方注意,应对方的要求必须加以说明,否则对方可以请求人

民法院予以撤销。

3.非格式条款效力优先于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合同法》第41条)

4.疑义解释规则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

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第二章合同的成立与订立

一、合同订立概说

所谓合同订立是指当事人满足合同成立和生效要件的过程,即当事人就合同之必要

内容或者条款达成协议的过程。

法律将当事人达成协议的过程拆解成两个阶段:一个是主动要求和对方订立合同方

的意思表示,被称之为要约;另一个是对方主动方提出订立合同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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