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物抵债 九民会议纪要 .pdf

  1. 1、本文档共9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以物抵债九民会议纪要

作为施工企业或实际施工人(甚至包括勘察设计单位),在承包房

地产开发工程项目时,多数都会遇到以房产抵工程款的问题。开发商

经常采取以在建或者完工的房产来抵偿的工程款的方式,以缓解资金

压力及提高房产销售进度,而施工方迫于收款的压力,不得不接受以

房抵债。

此类被抵出来的房子业界俗称“工抵房”,也就是开发商以自己

开发的房产(未完工或者已完工)抵顶工程款。双方以房产抵顶工程款

的行为,可能因为抵债协议签署内容的差异导致不同的法律后果,让

与担保或者以物抵债是最常见的两种结果。

一、让与担保

让与担保是在我们的经济生活中自发产生出来的一种交易方式,

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将担保标的物的权利(通

常为所有权)预先转移给债权人,在债务清偿后,债权人将担保标的

物返还给债务人或第三人的一种非典型担保方式。让与担保从一产生

开始就背负着各种争议,到底是买卖合同还是担保合同?到底是有效

合同还是无效合同?终于在2019年11月8日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

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中让与合同首次得以正名。

《九民纪要》第71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合

同,约定将财产形式上转让至债权人名下,债务人到期清偿债务,债

权人将该财产返还给债务人或第三人,债务人到期没有清偿债务,债

权人可以对财产拍卖、变卖、折价偿还债权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

同有效。合同如果约定债务人到期没有清偿债务,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部分约定无效,但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效

力。当事人根据上述合同约定,已经完成财产权利变动的公示方式转

让至债权人名下,债务人到期没有清偿债务,债权人请求确认财产归

其所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请求参照法律关于担保物权

的规定对财产拍卖、变卖、折价优先偿还其债权的,人民法院依法予

以支持。债务人因到期没有清偿债务,请求对该财产拍卖、变卖、折

价偿还所欠债权人合同项下债务的,人民法院亦应依法予以支持。

后来出台的《民法典》中对让与担保没有以有名担保的形式予以

规定,但是其中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

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

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这里的“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

合同”就包含让与担保合同。

即让与担保是履行债务的一种担保方式,抵顶合同签订的双方的

真实意思表示并不包括转移房屋的所有权。在构成让与担保的情况下,

即便开发商的房屋买卖合同备案甚至产权转移登记到了施工方的名

下,如果开发商后来支付了工程款偿还了债务,则施工方要将已经抵

债的房屋返还给开发商;如果开发商到期没有还清债务,施工方只能

请求对房屋拍卖、变卖、折价偿还债务,也不能拥有房屋的所有权。

二、以物抵债

以物抵债,是债务人与债权人约定以债务人或第三人所有的财产

折价归债权人所有,用以清偿债务的行为。让与担保与以物抵债存在

一定的相似性,两者均存在转移房屋所有权的约定,形式上均要签订

房屋买卖合同、办理合同备案、产权转移登记。但是在真实意思表示

的问题上,两者有本质的区别。以物抵债的意思表示是用房屋抵偿债

务,目的在于消灭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签订以物抵债的协议后,就

不存在返还房屋或者开发商要求赎回的权利。而让与担保仅仅是将房

屋过户给债权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偿还后,房屋是要返还或者赎

回的。

关于以物抵债协议是诺成合同还是实践合同,也是理论和实务种

一直争议的问题。持实践合同的观点认为:以物抵债协议本质属于代

物清偿,应当以债权人实际受领为成立要件,只要没有交付,就不可

以起诉请求债务人要求以物抵债;持诺成合同的观点认为:因为在当

事人没有特别约定、法律也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形下,以物抵债协议自

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如果没有交付,可以依据以物抵债

协议要求交付。司法实践中,作这两种裁判的都有。终于到《九民纪

要》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将以物抵债合同的性质统一为了诺成性合同。

根据《九民纪要》的规定,以物抵债协议分为履行期限届满前签

订的协议和履行期限届满后的签订的协议,其法律后果又是不同的。

(1)履行期届满前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

《九民纪要》第45条规定:当事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达成以

物抵债协议,抵债物尚未交付债权人,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交付的,因

此种情况不同于本纪要第71条规定的让与担

文档评论(0)

wangzexin2019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