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与担保法比较分析 .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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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与担保法⽐较分析

《中华⼈民共和国物权法》出台后与《中华⼈民共和国担保法》的相关规定发⽣⼀定的重叠甚⾄冲突。物权法施⾏

后,担保法与物权法如何适⽤,存在发⽣不⼀致时如何处理问题。《物权法》第⼀百七⼗⼋条对此作了原则性规

定:担保法与本法的规定不⼀致的,适⽤本法“”,也就是说在法律适⽤上物权法优先于担保法。店铺⼩编整理了以下

资料,将担保法与物权法存在的不⼀致分析如下。欢迎阅读!

物权法与担保法⽐较分析

通过以下⼋点⽐较⼆者的不同:

⼀、明确了独⽴担保的约定⽆效

我国《担保法》第五条第⼀款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效,担保合同⽆效。担保合同另有“

约定的,按照约定。”

我国《物权法》第⼀百七⼗⼆条第⼀款规定:设⽴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担保合同。“

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效,担保合同⽆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通过对⽐可知,物权法实施后,除⾮法律对独⽴担保另有规定,法规、规章、规范性⽂件,当然还有当事⼈的约

定中有关担保合同的效⼒独⽴于主合同的条款均属⽆效。

⼆、明确了担保合同与担保物权的效⼒区分

我国《担保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以本法第四⼗⼆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

同⾃登记之⽇起⽣效。”第六⼗四条第⼆款规定:质押“合同⾃质物移交于质权⼈占有时⽣效。”

我国《物权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之间订⽴有关设⽴、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

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成⽴时⽣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第⼀百⼋⼗七条规定:以本法“

第⼀百⼋⼗条第⼀款第⼀项⾄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

押权⾃登记时设⽴。”第⼆百⼀⼗⼆条规定:质“权⾃出质⼈交付质押财产时设⽴。”

通过对⽐可知,我国物权法摒弃了担保法将基础“关系(合同)与物权变动的效⼒混为⼀谈”的观念,将基础关系(合

同)与物权变动的效⼒区分开来,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担保合同⼀经成⽴即⽣效。合同⽣效后,如⼀

⽅不依约办理抵押登记或者转移占有的,另⼀⽅可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三、抵押物的范围扩张

我国《担保法》第三⼗四条采取列举加概括⽅式对抵押物的范围作了规定:下“列财产可以抵押:(⼀)抵押⼈所有

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抵押⼈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具和其他财产;(三)抵押⼈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地使

⽤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四)抵押⼈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具和其他财产;(五)抵押⼈依法承包

并经发包⽅同意抵押的荒⼭、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地使⽤权;(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可以将前

款所列财产⼀并抵押。”也就是说,只有法律明⽂规定可以抵押的财产才能办理抵押。

我国《物权法》第⼀百⼋⼗条则采取列举加排除的⽅式:债务⼈“或者第三⼈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建筑物和其他⼟地附着物;(⼆)建设⽤地使⽤权;(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式取得的荒地等⼟地承包经营权;(四)

⽣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具;(七)法律、⾏政法规未禁

⽌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并抵押。”

通过对⽐可知,较之担保法,物权法规定,只要法律、⾏政法规未禁⽌抵押的财产,就可以进⾏抵押,赋予当事

⼈更⼤的意思⾃治权,如对动产抵押的范围不作限制。

四、新增了浮动抵押制度

我国《担保法》对浮动抵押制度未作规定。

我国《物权法》第⼀百⼋⼗⼀条对浮动抵押作了明⽂规定:经“当事⼈书⾯协议,企业、个体⼯商户、农业⽣产

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不履⾏到期债务或者发⽣当事⼈约定

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五、部分抵押物的抵押登记效⼒规定不⼀致

我国《担保法》第四⼗⼀条、第四⼗⼆条规定,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

⾃登记之⽇起⽣效。

我国《物权法》第⼀百⼋⼗⼋条规定,以交通运输⼯具抵押的,抵押权⾃抵押合同⽣效时设⽴;未经登记,不得对

抗善意第三⼈。

因此,⾃2007年10⽉1⽇起,以航空器、船舶、车辆等交通运输⼯具办理抵押,,只要签订抵押合同,抵押权即

成⽴,只是登记后才能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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