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业统计调查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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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业统计调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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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总说明 6

二、报表目录 8

三、调查表式 9

四、主要指标解释 13

填表说明 13

企业基本情况 13

从业人员情况 14

企业经营指标 14

事业单位经营指标 17

广告业务收入结构 17

五、附录 19

(一)规模以下企业样本确定方案 19

(二)向国家统计局报送的具体统计资料清单 21

(三)向统计信息共享数据库提供的具体统计资料清单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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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说明

(一)调查目的

为切实履行市场监管部门指导广告业发展职责,全面掌握广告业基本情况,为各级政府制定科学合理的产业政策提供依据,并为国民经济核算提供广告业基础数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统计局关于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42号)的有关要求,制定本统计调查制度。

(二)调查对象

全国范围内从事广告业务的企业;

全国范围内从事广告业务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杂志社等事业单位。

(三)调查内容

从事广告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广告业务经营情况。

(四)调查频率和时间

广告基01表为年报,广告基02表为年报和季报。

报告期:一季度为1月1日至3月31日;二季度为4月1日至6月30日;三季度为7月1日

至9月30日;年报为1月1日至12月31日。

(五)调查方法

本统计调查制度采用全面调查和重点调查相结合的方法。

年度全面调查:从事广告业务的事业单位和规模以上企业。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摸排审核辖区内从事广告业务的市场主体,及时做好入规入统。每年11月30日前由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向总局报送新掌握的事业单位和规上企业名单,纳入全面统计调查范围。

年度重点调查:各地市场监管部门确定的从事广告业务的特定规模以下企业。规下企业样本确定方案详见附录一。

季度重点调查:上一年度全面调查中广告业务年收入在全国排序前5%的单位。

(六)组织与实施

本统计调查制度由市场监管总局负责制定和组织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具体实施。

(七)报送要求

年报报送时间:每年1月1日至3月10日。季报报送时间:一季度4月30日前,二季度7月

31日前,三季度10月31日前,四季度免报。

(八)统计原则

统计调查对象按照法人住所地原则进行统计;以企业集团母公司形式存在的法人单位按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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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单位口径进行统计,不能按全集团口径进行统计。

(九)质量控制

统计调查对象在指定时间内登录广告业统计平台在线填报,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培训、组织填报、审核上报统计数据,根据需要对统计调查对象开展座谈交流、入企调研和多渠道数据比对。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坚持数据质量第一原则,严格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督管理统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印发〈关于防范和惩治市场监管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规定(试行)〉的通知〓要求,认真做好数据审核和评估,提高数据质量,确保数据安全。

(十)统计资料公布的时间、渠道

相关年度统计调查结果通过市场监督管理统计汇编或其他相关材料进行公布。

(十一)统计信息共享

主要统计数据在本系统内共享。主要统计数据可与其他部门对等共享,共享责任单位为市场监管总局,共享责任人为市场监管总局广告监管司广告业统计工作负责人。

(十二)使用单位名录库情况

本制度使用第四次经济普查信息库和市场监管部门建立的广告业市场主体信息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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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报表目录

表 号

表 名

报告期别

调查范围

报送单位

报送日期及方式

基层表

基01表

广告业市场主体基本情况表

年报

从事广告业务的规上企业、事业单位以及重点调查的规下企业

属调查范围的单位填报,各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转上报

每年1月1日至3月10日网上报送上年年度调查数据

基02表

广告业市场主体调查表

年报季报

年报:从事广告业务的规上企业、事业单位以及重点调查的规下企业;

季报:上一年度全面调查中

广告业务年收入在全国排序前5%的单位

属调查范围的单位填报,各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转上报

年报同上;季报分别于4月30日、7

月31日、10月31日前网上报送第一、二、三季度调查

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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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调查表式

广告业市场主体基本情况表

20年

表 号:广告基01表制定机关:市场监管总局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国统制〔2023〕65号有效期至:2026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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