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2T 672-2016 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从业资格条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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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03.220.20R10

DB12

天津市地方标准

DB12/T672—2016

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从业资格条件

Certificationrequirementsforpractitionersofmotorvehiclemaintenanceandrepair

2016-11-30发布2017-01-01实施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DB12/T672—2016

I

目次

前言 II

1范围 1

2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术语和定义 1

4从业资格条件 2

4.1机动车维修企业负责人 2

4.2机动车维修技术负责人 3

4.3车辆技术评估人员 3

4.4机动车维修质量检验员 4

4.5机修人员 4

4.6电器维修人员 5

4.7钣金(车身修复)人员 5

4.8涂漆(车身涂装)人员 6

4.9轮胎维修人员 6

4.10气体燃料汽车维修人员 7

4.11纯电动汽车维修人员 7

4.12企业安全管理人员 8

4.13机动车维修业务员 9

4.14价格结算人员 9

参考文献 10

DB12/T672—2016

II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天津市机动车维修管理处、天津市优耐特汽车电控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孙玉栋、贾彦勇、程颖、徐淑清、朱少娟、郭英男、张莉、李承信、王志莹、靳靓。

本标准于2016年11月首次发布。

DB12/T672—2016

1

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从业资格条件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机动车维修企业负责人、机动车维修技术负责人、机动车维修质量检验员、机动车维修业务员、价格结算员、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和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等从业人员的任职条件、岗位职责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的资格审核以及任职条件的管理,也适用于获准在我国境内从事机动车维修业的其他国籍人员。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必威体育精装版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5624汽车维修术语

GB/T7258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T16739-2014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

GB/T21338-2008机动车维修从业人员从业资格条件

3术语和定义

GB/T21338-2008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机动车维修企业负责人vehiclemaintenanceenterprisedirector

机动车维修企业中全面负责各项经营活动的责任人。[GB/T21338-2008,定义3.1]

3.2

机动车维修技术负责人vehiclemaintenancetechnicaldirector

机动车维修企业中全面负责各项技术管理工作的责任人。[GB/T21338-2008,定义3.2]

3.3

车辆技术评估人员vehicletechnicalevaluationstaff

机动车维修企业或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中从事机动车性能检测和机动车技术状态评定的人员。[GB/T21338-2008-2008,定义3.8]

3.4

机动车维修质量检验员vehiclemaintenancequalitychecher

机动车维修企业中从事各项质量检验的人员。[GB/T21338-2008,定义3.3]

3.5

DB12/T672—2016

2

机修人员machinemaintenancestaff

机动车维修企业中从事机动车机械及其控制系统维修作业的人员。[GB/T21338-2008,定义3.4]

3.6

电器维修人员electricalequipmentmaintenancestaff机动车维修企业中从事机动车电器系统维修作业的人员。

[GB/T21338-2008,定义3.5]

3.7

钣金(车身修复)人员autobodyrehabilitationstaff

机动车维修企业中从事车身修复作业(涂装作业除外)的人员。

[GB/T2133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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