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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工程建设领域劳动用工合规指导手册
一、适用范围
陕西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市政、交通运输、水利、铁路、民航、农业、电力、能源、自然资源、信息产业及基础设施建设的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城市园林绿化等各种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建设项目的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管理适用本手册。
对工程总造价低于300万元或工期少于3个月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以不参照本手册执行,但总包单位仍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或现金等方式将农民工工资按月足额支付给农民工本人,并依法依规留存工资支付相关资料凭证。
本文所称建设单位是指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或负有建设管理责任的相关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以下简称总包单位)是指从建设单位承包施工任务,具有施工承包资质的企业,包括工程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分包单位是指承包总包单位发包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
本文所称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是指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铁路、民航等工程建设项目的行政主管部门。
二、规范化管理内容
(一)施工准备阶段
1.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总包单位进场施工前,应当与建设单位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书面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和拨付日期、人工费用的数额或者占工程款的比例等。
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人工费用占工程款的比例,房屋建筑工程约定比例不得低于20%,交通运输工程约定比例不得低于10%,水利、铁路、民航、市政及通讯、能源、电力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其他工程约定比例不得低于15%。
(责任人:建设单位、总包单位;监管部门: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
2.签订分包合同。分包单位进场施工前,应当与总包单位订立书面分包合同。书面分包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等。总包单位应制作项目概况表(附件1),列明项目基本情况和总包单位、分包单位相关信息。
(责任人:总包单位、分包单位;监管部门: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
3.落实工程款支付担保。建设单位应当向总包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用于保证履行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工程款支付担保可采取银行担保和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
(责任人:建设单位;监管部门: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
4.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总包单位应当在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开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并与建设单位、开户银行签订资金管理三方协议(附件2)。专用账户名称为总包单位名称加工程建设项目名称后加“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总包单位应当在专用账户开立后的30日内报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开户银行不得将专用账户资金转入除本项目农民工本人银行账户以外的账户,不得为专用账户提供现金支取和其他转账结算服务。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总包单位开设专用账户的监督。
(责任人:建设单位、总包单位、开户银行;监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人民银行)
5.存储工资保证金。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自工程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批复)或开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的工程自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持营业执照副本、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在经办银行开立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签订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款协议书(附件3),存储工资保证金。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颁发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时书面告知相关单位及时存储工资保证金,并将告知书在5个工作日内抄送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交通建设项目在监理签发开工令时,由建设单位书面告知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时存储工资保证金,并在开工令签发后5个工作日内将告知书抄送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颁发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时告知相关单位及时存储工资保证金。
我省工资保证金的存储比例为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合同额的1%,单个项目存储金额不超过500万元。工资保证金可用银行保函替代,有条件的地区可引入工程担保公司保函或工程保证保险。
(责任人:总包单位;监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
6.配置劳资专管员。总包单位应当根据施工规模和用工数量在工程项目部配备相应数量的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表、考勤计量表、农民工花名册,制作、归档、保存相关台账资料,以及协调处理与本项目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相关的矛盾纠纷。分包单位应当配合总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
(责任人:总包单位、分包单位;监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
7.订立劳动合同。农民工进场施工前,用工单位(包括直接招用农民工的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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