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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学生缴纳学杂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生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维护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教育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校全日制大专学生。

第三条高等教育是非义务性教育,主动、按时、足额地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是学生在校期间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第四条学校坚持依法收费、规范管理的原则,严格按照政府主管部门颁布的收费项目和核定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收费项目主要包括:学费、住宿费及政府主管部门核准的其他项目(下称学杂费)。

第五条学校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向学生收取的学杂费要在校内进行公示,接受学生、家长、社会各界以及财政、物价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组织、管理及职责

第六条计财部是学校收费管理的职能部门,各系部及有关职能部门要积极配合、协助计财部做好学杂费的收缴工作。

第七条学杂费按学年收取。计财部应于每年的6月20日前将收费标准和缴费期限印成书面通知发放到各系,由各系负责通知学生。

第八条学校实行先缴费、后注册的学籍管理制度。没缴费的学生不能办理学籍注册手续。

第九条学生因休学、复学、退学、开除学籍等原因发生收费变动的,教务部应将学生名单(含系别、班级、学号)及时提交给计财部;涉及学生住宿费标准变动的校内学生宿舍调整,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将调整变动的结果以班级为单位书面通知计财部,以便做好学生的收费调整工作。

第十条学校各系为学生欠费催收责任部门。各系要组织辅导员、班主任加强对学生进行依法缴费教育和诚信教育,督促学生及时、足额地缴纳学杂费;计财部、党委学生工作部、教务部等相关职能部门,要严格按照各自职责协调办理催收学生欠费工作。

第三章学生学杂费的缴纳

第十一条缴纳方式

(一)银行代扣代缴:学生将应缴学杂费足额存入学校发给的代收学杂费银行存折,由银行代扣代缴。[注:务必保证存折内金额大于应缴金额,即划转后存折内要有1元以上余额,否则银行系统将无法完成划转;丢失或更换存折的同学应及时到计财部登记,以免影响交纳学费。]

(二)通过银行电汇:学生可以在全国任何一间银行用电汇的方式把学费汇入**学校账户;到建设银行可直接存入xx学校账户。[注:电汇前必需了解学校账户的基本资料(1.收款单位全称,2.开户银行全称,3.账号)。汇单须注明班别,并带回学校作为注册凭证]。

(三)银行卡缴纳:学生到学校计财部用具有银联标志的银行卡刷卡缴纳。

(四)现金缴纳:学生到学校计财部以现金缴纳。

第十二条缴费的管理

(一)缴费时间:银行代扣代缴的,学生须将下一学年应缴纳的学杂费于当年8月20日前存入缴费存折(或储蓄银联卡)账户,学校委托银行于8月20日划转学杂费。

(二)计财部须于开学前三天将已成功划转学杂费的学生名单以班为单位整理好,并以电子文档发至各系。

(三)系(部)须落实专人负责于每学年开学前二天,以班为单位把已成功划转学杂费的学生名单打印好,交班主任核对并为学生注册。

(四)原则上,学生须通过银行代扣代缴或银行汇款方式缴费,不按以上方式缴费的,可于每学年开学前的缴费注册时间到计财部按第十一条(三)、(四)的规定缴费,并领取缴费凭证。

(五)开学的第一天,班主任必须检查本班学生的缴费情况。通过银行代扣代缴的以计财部提供的名单为准,其余的必须检查缴费凭证,属银行电汇的,须收齐电汇回单,到计财部核对。

(六)新生的学杂费的缴纳;招生办将已被我校录取的学生资料,包括:考号、姓名、专业等有关资料分批次提供给计财部,由计财部提供给合作银行制作学生储蓄银联卡(或存折),储蓄银联卡(或存折)的账号连同《新生交费须知》随录取通知书一并寄给学生;学生按《新生交费须知》所要求的交费方式和时间一次性交清本学年的学杂费。

第十三条特殊情况下的学杂费缴纳

(一)经批准休学的学生,在休学期间,不缴纳学费、住宿费;恢复学籍后,按随读年级的学杂费标准缴纳。

(二)转学、转专业的学生,从批准转学、转专业的学期起,按转入专业的学费标准缴纳。

(三)学籍发生异动的学生,按异动后所在班级的学杂费标准缴纳学杂费。

第十四条学生要妥善保存好自己缴费的凭证,以便日后核查。学生因保管不善而遗失或毁损缴费凭证,计财部不予补办。

第十五条学杂费催缴

(一)每学年9月10日前,计财部将未按时交费的学生名单打印或以邮件方式发至各系,由各系组织班主任找学生逐一核实,了解情况,做好思想工作,督促学生及时补缴纳学杂费,必要时要通报家长。

(二)开学后两周后未缴纳学杂费的,各系党政领导要通过座谈会等方式,对其进行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和诚信意识教育,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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