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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帐款质押担保合同(3篇)
应收帐款质押担保合同(精选3篇)
应收帐款质押担保合同篇1
出质人(法人):(甲方)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经办人:
联系电话:
传真:
出质人(自然人):
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质权人:(乙方)
地址:
邮政编码:
第1页共18页
联系电话:
本合同签约各方本着平等、真实、自愿的原则,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特制订本合
同,以昭信守。
第一条定义:除非本合同文义要求另作解释,否则本合同中
的下列术语含义为:
1.1应收账款:指甲方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以及
因受让而获得的要求债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
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
的付款请求权。
1.2基础合同:指产生本合同第二条所述应收账款的合同之
统称。
1.3应收账款债务人:指依据基础合同向甲方负有付款义务
的债务人及其法律上的继承人或受让人。
第二条甲方自愿以《应收账款质押清单》(本合同附件1)描
述的应收账款质押给乙方,以担保________号(以下简称“主合
同”)项下的贷款本息和其他应付款项。
本合同项下的质押财产在质押存续期间内所产生的孳息仍属
于本合同项下的质押财产。
第三条甲方保证自己是应收账款的合法债权人,本合同项下
第2页共18页
质押财产如为共有,共有权人同意将本合同项下的质押财产质押
给质权人,并同意接受本合同条款。
第四条质押财产的交付和提存
4.1本合同项下已经签订的基础合同原件及其他应收账款的
相关权利凭证原件(如有),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时交付乙方;
4.2如应收账款债务人履行付款义务的到期日先于主合同项
下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将应收账款债务人
支付的款项用于提前清偿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或者存入甲
方在乙方开立的应收账款回款专用账户,继续用作本合同项下被
担保的主债权的质押担保,也可以向第三方提存,甲方作为委托
人的,提存费用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由甲方承担;
4.3乙方同意甲方转让本合同项下质押财产的,甲方应在取
得转让所得的价款后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前清偿本合同项下
被担保的主债权或者存入甲方在乙方开立的应收账款质押回款专
用账户,也可向第三方提存。
第五条质押担保的范围:
甲方应收账款质押担保的范围为本合同约定的被担保之主合
同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和质
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处分质押财产的费用、律师费、差旅费)。
第六条乙方有权采取如下方式对质押财产行使质权:
第3页共18页
6.1对质押的应收账款进行转让,以取得的转让收入优先受
偿;
6.2就应收账款债务人所支付的款项优先受偿;
6.3与甲方协商将本合同项下应收账款转让给乙方,由乙方
对其进行处置;
6.4直接向应收帐款债务人主张付款权利;
6.5.依法通过拍卖变卖或司法程序行使质权;
6.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或乙方认为适当的方式。
乙方依据本合同处分质押财产时,甲方应给予配合,不得设
置任何障碍,否则应承担本合同项下的违约责任。
第七条一旦甲方发生了主合同项下任何违约行为,或甲方未
遵守或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声明、承诺或义务,或发生了
针对质押物的查封、扣押、重大诉讼、仲裁或其他任何可能导致
质押物价值减少的事件,或甲方发生了主合同界定的违约事件(以
上统称为“违约事件”),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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