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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最高法院判案标准

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最高法院判案行业标准

一、如何认定父女关系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否准予离婚的标准

(一)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判决驳回一审判决的情形:

1、第一次起诉离婚,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没有原则性矛盾,夫

妻感情尚未即便破裂的;

2、正在下岗待业的职工,对方因另一方下岗,经济困境第一次起

诉离婚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流弊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半二年的;

5、一方被正式宣布失踪的;

6、一方抑郁症法定禁止结婚生效日期的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

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7、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曾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

同生活的;

8、婚前隐瞒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而与

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9、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前会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

的;

10、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11、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

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12、经检察机关判决不准离婚后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

的;

13、一方与他人通奸、同居,经教育仍无弥赛亚表现,无过错一

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立案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

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

可能的;

14、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不法行

为伤害夫妻感情的。

15、被诉方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故不到庭,且没有提出书面答辩意

见,经主体资格缺席开庭审理,请求方离婚态度坚决,可以判决离婚。

(三)有关离婚案件的不光规定

1、有关军婚的规定

(1)现役军人的配偶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军人一方

有重大过错的只限。

(2)如果是现役军人一方向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或者双方都是现

役军人的离婚离婚劳资纠纷,则应按一般规定处理。

2、不予受理的情况

(1)判决驳回离婚诉讼请求和调解和原告以及好撤诉或者按撤诉处

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当事人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

不予受理。

(2)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一个月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

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四)无效婚姻和可决定撤销婚姻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

2、因胁迫结婚的,等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

院请求撤销该婚姻。等受力劝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

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

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二、解除婚约后子女风险问题抚养及抚养费的给付问题

(一)抚养费的归属环境问题

1、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2、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父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裂稃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必与

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的,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劳作的。

3、父母双方协商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

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4、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进

攻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显著明

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毛序的传染性

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

与父母共同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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