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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诉李某某抵押合同纠纷案
文章属性
•【案由】抵押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二审
•【裁判时间】2016.10.25
裁判规则
抵押权人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未行使抵押权将导致抵押权消灭,而非胜诉权
的丧失。抵押权消灭后,抵押人要求解除抵押权登记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正文
王某某诉李某某抵押合同纠纷案
原告:王某某,女,69岁,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
被告:李某某,男,35岁,汉族,住河北省秦皇岛市。
原告王某某因与被告李某某发生抵押合同纠纷,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原告王某某诉称:2009年8月12日,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签订房产抵押合同
及借款合同,约定用王某某名下的位于北京市通州区A房屋作为抵押,并办理抵押
登记。因款项实为案外人兰广清向李某某所借,王某某仅是应兰广清要求提供房
本,所有的款项均由兰广清本人偿还,与王某某无关。至于李某某如何与兰广清进
行协商,王某某并不清楚。王某某并未收到李某某给付的借款50万元。因实际借
款人为兰广清,且李某某未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故抵押权不予保
护。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李某某协助王某某办理注销通州区A房屋的抵押登记
手续。
被告李某某辩称:不同意原告王某某的诉讼请求。2009年8月11日,案外人
兰广清找到李某某,称王某某因之前从姜苏处借款并以自己名下的房屋进行抵押,
借款到期后,王某某需要借款还债。故王某某向李某某借款50万元,双方签订了
借款协议,约定借款利息为月息1.5万元,故王某某收到李某某给付的借款50万
元后,向李某某出具了收条。双方约定用王某某名下的位于通州区的A房屋抵押,
并办理抵押登记,双方之间成立借款合同关系及抵押合同关系,李某某是抵押权
人。借款后,都是兰广清通过银行转账向李某某还款,但李某某也一直通过打电话
的方式向王某某主张债权。2014年,李某某找不到兰广清后,找到王某某催要借
款,王某某本人表示同意还款。2015年8月3日,王某某向李某某偿还借款0.7
万元,故涉诉债权未超过诉讼时效。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一审查明:
2009年8月11日,王某某(甲方)与李某某(乙方)签订协议书,约定:“一、
甲方从乙方处借款人民币伍拾万元,期限自2009年8月11日至2009年9月10
日。期满一次性偿还全部借款。二、若借款期限届满甲方未能偿还全部债务,自期
满之日起至甲方实际偿还乙方全部债务之日止按日向乙方支付借款额的3‰作为逾
期还款的利息。三、为保证乙方的权益,甲方将位于北京市通州区A房屋抵押于乙
方处。同时,甲方将该房屋产权证、购房合同、购房发票、房主身份证等证件交乙
方保存。四、若借款期限届满甲方未能偿还全部债务。甲方除应当向乙方支付本协
议第二条所规定的逾期还款利息,还应当协助乙方处分抵押物。处分所得偿还乙方
债务,不足部分由甲方负责偿还。因处分抵押物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六、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分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有效期自甲乙双方签字
之日起至甲方偿还乙方全部债务之日止。未尽事宜,双方协商不成,由北京市通州
区人民法院管辖。”王某某在甲方处签字确认,李某某在乙方处签字确认。同日,
从李某某的银行卡号向另一账户转款49.72万元。王某某向李某某出具收条,写
明:“今收到李某某现金人民币伍拾万元整。”2009年8月12日,王某某和李某
某在北京市通州区建设委员会办理了关于涉案房屋的抵押登记手续,2009年9月2
日,李某某被登记为上述房屋的他项权利人,取得A房屋他项权利证书,其上记载
房屋所有权人为王某某,债权数额为人民币50万元。
庭审中,被告李某某陈述2009年8月兰广清找到自己,称原告王某某向姜苏
借款50万元,用王某某自己名下的两套房产进行抵押,现还款期限将至,王某某
没有能力还款,故想从李某某处借款还债,并同意以王某某名下的房产抵押担保。
李某某考虑到王某某的情况,就同意王某某的要求,当时李某某按王某某的要求将
49.72万元转入了王某某指定的账户,并给付王某某0.28万元现金。转款后在
房产管理部门,王某某和李某某签订上述协议书,王某某向李某某出具收条。因王
某某所借款项均是用于偿还姜苏的借款,还款后,姜苏同意注销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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