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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1第3页
辞退、聘用与解聘相同。
第十四条本所辅助工作人员应与本所签订聘用合同,聘用期一年,期满后可以续聘。
第十五条辅助工作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与承担的工作相适应的大专以上学历;
二、品行良好,身体健康;
三、具有承担本职工作的能力和相应资质,年龄适当。
第十六条辅助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所务会同意可予以辞退或解聘:
一、经考核为不合格的;
二、严重违反本职工作应具备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严重违反所章程和其它规章制度造成损失的;
四、以任何方式侵占本所财产的;
五、泄漏本所商业秘密的。
第十七条辅助人员的聘用程序,辞退或解聘条件、程序与律师辞退、聘用与解聘相同。
第十八条律师、律师助理、工作人员要求调离的,须向本所递交调离报告,写明去向。经主任审批同意后,调离人员须办理以下手续:
一、按所规章制度交回应交的办公设备;
二、交清已结案的卷宗;
三、对未了结的法律事务的处理意见;
四、财务人员出具的经济手续已结清的证明;
五、交回律师执业证。
第十九条调离人员系合作人的,应按章程及合作协议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劳动人事方面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经合作人会议通过后生效,解释、修改权属合作人会议。
第十二章所务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为实现本所管理的民主化、规范化,根据本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所务会是本所律师会议的常设管理机构,在所章程规定和律师会议授权的范围内行使职权,执行律师会议的决议,管理日常事务,对律师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所务会成员在合作人中通过律师会议选举产生,任期二年,可连选连任。所务会人数为3人。经所主任或半数以上合作人提议,所务会可提前改选。
第四条所主任是所务会当然成员,召集并主持所务会工作。
第五条所务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方可举行。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可根据情况提前或推迟召开。第六条所务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拟定本所的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年终工作报告和管理制度;
二、决定所内部门的设置、增减、非合作律师及工作人员的录用、聘用及辞退、解聘;
三、发薪人员工资标准的制定及修改;
四、律师会议授权办理的其它事宜。
第七条所务会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上述各项事宜均采用简单多数通过即可形成决议。
第八条所务会应有专人记录,并形成纪要,所务会成员应签名,所务会记录存档备查。
第九条本规则经律师会议通过后生效。解释、修改权属律师会议。
第十三章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一、律师办理下列案件,必须及时通过律师事务所向市司法局和律师协会报告:
(一)、涉及企业改制、兼并、拍卖、农村土地转让、征收、征用、城市改造、房屋拆迁等引起的群体诉讼;
(二)、涉及国家安全的,邪教问题的,涉外的诉讼;
(三)、易于激发社会矛盾,危害社会和谐稳定的,可能造成社会重大影响的诉讼;
(四)、可能引发群体性上访的诉讼;
(五)、开庭前拟作无罪或改变定性的案件.
二、律师事务所发现下列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市司法局和律师协会:
(一)、因执业或其他原因,律师事务所、律师在各类诉讼中成为原告或者被告的案件;
(二)、因执业或其他原因,律师被司法机关传唤或者被采取拘留、逮捕、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的;
(三)、律师事务所或律师拟接受国内外记者采访涉及律师相关业务事项的活动的;
(四)律师事务所举行的重大活动。
第十四章政治业务制度
一、本所实行定期政治、业务学习制度,政治学习内容为时事政治、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教育,业务学习内容为执业法律法规及技能。
每月的第一个星期六上午为政治、业务学习日,学习的内容、方式由主任组织安排。
二、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组织的政治、业务学习应按其通知
的参会对象、时间、方式等要求参加。
三、参加政治、业务学习应当积极、认真,严格遵守会议纪律,按照会议的布置参与讨论、发言,提交书面心得体会材料。
四、所内设政治、业务学习记录簿,全面记载学习情况,各律师应认真做好笔记,特殊情况,应及时安排补学。
五、因公、因私请假须经主任批准,未经批准不得缺席。
六、迟到、早退、无故缺席或发生其他严重违反会议纪律的行为,按本所经济责任制方案实施考核。
第十五章人员动态管理制度
一、本所按国家规定实行作息制度,工作日非办案人员需外出必须经主任批假,其他人员均需到所正常上班。
二、因办案或准假外出的,应在人员去向牌上注明去向。
三、外出办案连续2个工作日以上不能到所的,应事前向主任报告承办案件的具体情况,连续5个工作日以上不能到所的,需详细报告承办案件的具体情况,包括同行人员状况、行程安排状况、办案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和风险。
四、外出期间应保持与所内联系畅通,遇到执业权利遭受侵害或其他重大困难和风险立即与所内联系。
五、遇到可能影响利益的情况时,必须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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