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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进出境行李物品监管办法》修订说明
为适应进出境人员对海关监管的要求,进一步提升进出境行李物品通关便利化水平和海关监管效能,海关总署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行李物品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现说明如下:
一、修订必要性
(一)完善监管制度体系,更好履行守国门、促发展职责使命。当前,海关正以深化口岸通关便利化改革为抓手,不断扩大高水平开放,此次修订将海关总署制定的5部规章和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定的1部规章系统整合,及时固化机构改革成果,健全海关进出境行李物品监管制度,解决原规章内容交叉重叠、规则标准不一、程序流程滞后、操作适用不便的问题,破解不融通、不适应、不智能的障碍,促进海关行李物品监管制度更加成熟定型。
(二)提升通关便利水平,切实践行“让人民满意”。海关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监管服务水平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本次规章修订坚持人民至上理念,从便于社会公众认知的立意出发,将分散在6部规章中的申报、检疫、验放、特殊情况处理等规定,按照口岸“申报—查验(含检疫检查)—处置”的通关流程重新布局,全面厘清基础概念,清晰界定权利义务,促进海关执法公开透明、统一规范,真正做到良法善治、执法为民。
(三)保障智慧海关建设,持续提升治理能力治理水平。近年来,行李物品监管领域信息化、智能化、标准化、便利化水平逐步提升。本次修订围绕推动立法与改革有效衔接,覆盖“智慧旅检”建设创新的应用场景,吸收海关应对重大疫情的有益经验,将“世界大学生运动会”“亚洲运动会”等国际赛事的有效监管创新措施上升为制度规定,并着力提升前瞻性,为持续改革创新预留制度空间。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本次修订的六部规章共计126条、13700余字,整合后的《征求意见稿》共6章、39条、4000余字,体例结构完整、规范清晰、篇幅凝练。主要修订内容包括:
(一)明确行为申报属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规定,所有进出境人员均负有申报义务。当前,口岸现场多设置“无申报通道”与“申报通道”,其中“无申报通道”的通道名称易引发无申报义务的歧义。兼顾矫正目的和业务实际,《征求意见稿》通过第九条【申报主体】、第十条【通道选择】、第十三条【书面申报手续】强调“全申报”要求,按照国际通用的“红绿通道”分类通行,要求进出境人员在申报台等指定地点向海关“书面申报”。进出境人员未“书面申报”的,视为已通过“行为申报”向海关报明没有携带属于书面申报范围的物品。
(二)准确涵盖人员范围。
《征求意见稿》将行为主体规范为“进出境人员”,准确涵盖携运行李物品的人员主体范围,应当包括进出境旅客、运输工具服务人员等。同时,强化对相关人员的监管,如第三十三条【作业现场秩序】第二款新增非进出境人员(如地勤人员、服务人员等)进出海关监管作业现场不得携带进出境物品及免税品;第三十一条【过境人员中转】、第三十二条【过境人员进境】明确对过境人员的管理要求。
(三)整合书面申报要求。
《征求意见稿》通过第十一条【进境书面申报范围】和第十二条【出境书面申报范围】对进出境书面申报内容进行整合细化。针对出境,规定“携带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出境物品超出限额、限量要求或者应当提交相应证明材料的”等7类情形。进境在出境书面申报基础上,增加了“携带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等3类单向管理的情形。同时,将携带禁止类物品列入进出境书面申报范围,全面筑牢国门安全屏障。
(四)融合处置措施规则。
按照作业流程顺序,《征求意见稿》对于6部规章中内容相近的处置措施予以彻底整合,设置第二十二条【截留】、第二十三条【检疫处理】、第二十四条【暂时存放】、第二十五条【特殊时限】、第二十六条【退回】、第二十七条【放弃】、第二十八条【放弃、逾期及无人认领物品处置】7个条款。其中,根据《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等上位法规定,《征求意见稿》整合明确了原检验检疫领域“截留”和海关领域“暂时存放”两类业务的逻辑关联,按照3个月、7日两类时限统筹一般和特殊情形。
(五)规定特定人员与特殊区域的指引条款。
第三十五条【特殊规定】第一款第(一)、(二)项对享有外交、领事特权与豁免的人员、非居民长期旅客(含常驻人员)、境外登山团体和个人、回国高层次留学人才、来华工作海外科技专家、我驻外使领馆人员等特定人员作指引规定。同时,考虑到当前处于特殊区域创新发展期,第三十五条【特殊规定】第一款第(三)项对特殊区域不再作完全列举。
(六)全面支撑智慧海关建设。
在总则中设定【智慧旅检建设】条款。第十三条【书面申报手续】明确电子数据与填报纸质单证具有同等效力,第十条【通道选择】第二款明确海关可以申报台以外地点接受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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