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与运行工作计划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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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苏政办发〔〕72号

省政府办公厅相关转发省环境保护厅

江苏省关键污染物总量减排

监测体系建设和运行工作计划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环境保护厅制订《江苏省关键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和运行工作计划》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落实实施。

二○一○年五月二十九日

江苏省关键污染物总量减排

监测体系建设和运行工作计划

省环境保护厅

为了深入推进本省关键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确保及“十一五”全省关键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顺利完成,依据《环境保护部办公厅相关印发〈关键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考评措施〉(试行)通知》(环办〔〕148号)精神,结合本省实际,特制订本计划。

一、目标任务

本省关键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和运行要实现“8个100%”,即:各地政府立即制订并组织实施当地域《关键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和运行工作计划》,计划项目完成率达成100%;国家关键监控企业污染源和发挥减排作用项目标监督性监测完成率达成100%;国控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质控检验、现场抽测工作完成率达成100%;国控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安装及验收率达成100%;国控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完成率达成100%;污染源监控中心建设完成率达成100%;经过有效性审核自动监测数据使用率达成100%;国家补助经费按时、全额拨付到位率达成100%。

二、关键工作

(一)抓紧制订并组织实施工作计划。各地要根据《省环境保护厅相关印发江苏省关键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考评措施(试行)通知》(苏环办〔〕107号)要求,结合当地域实际情况,制订切实可行年度关键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和运行工作计划及实施方案,强化责任,狠抓落实,确保关键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有序推进,建设任务按时完成。

(二)着力加强监督性监测工作。组织完成《环境保护部办公厅相关印发〈国家关键监控企业名单〉通知》(环办〔〕154号)确定本省838家国控污染源(其中废气企业248家、废水企业325家、污水处理厂265家)监督性监测工作;加强对重金属和总氮排放情况监测;对10%国控污染源开展两次以上质控抽测。省环境保护厅要加强对各地监测部门技术指导和监督。各地要认真完成监督性监测任务,立即编制、上报监督性监测季报和年度汇报。

(三)主动开展有效性审核工作。各地要根据《省环境保护厅相关转发国家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措施和国家关键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评规程通知》(苏环办〔〕411号)和考评措施要求,组织做好当地域已经过验收国控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对经过有效性审核在线监测设备发放合格标志。同时,将自动监测数据用于排污收费、总量核实,定时向社会公布整年有效性审核情况。

(四)加紧推进监控中心和监测标准化建设。各地要严格根据国家规范要求,全方面完成污染源监控中心建设,确保自动在线监控设施安装、验收到位;深入加强联动,强化监管,确保在线监控设施正常运行,立即传送在线监测数据。要高度重视各级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关键加强县级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各级财政部门要立即、足额将中央财政关键污染物减排专题资金及地方配套资金拨付到项目负担部门。各项目单位要按要求使用专题资金,专款专用,按时完成项目建设任务。省环境保护厅要关键组织实施中央关键污染物减排专题资金能力建设计划,确保关键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工作顺利开展。

三、保障方法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关键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和运行工作,明确分管领导和责任部门,定时检验督促工作计划制订和落实情况。

(二)加大建设力度。各地要在环境监控中心运行、工作经费补助、环境监察能力建设、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确保关键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和运行工作顺利开展。

(三)强化监督考评。根据考评措施,省环境保护厅要定时组织对各市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运行情况抽查和考评,并将检验结果通报各地政府。

(四)完善工作机制。各地要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建立并完善总量减排监测和考评体系,确保关键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及运行工作常常化、网络化、制度化。

专题词:环境保护总量减排监测体系△计划通知

抄送:省委各部委,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军区。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5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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