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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债权人撤销权之构成要件

摘要:《合同法》对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没有进行体系化

的规定,需要对此进行分析。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有客观要件

和主观要件两个方面,客观要件涉及债务人的行为、行为实施的时

间、行为的后果及行为与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问题,主观要件主要

涉及行为人恶意的问题。

关键词:撤销权;构成要件;行为;恶意

一、问题的提出

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实施减少其财产的行为从而危及

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时,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该行为以维持债务

人责任财产的权利。[1]债权人撤销权起源于罗马法上的”废罢诉

权”,该权利是债的保全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设立目的是恢复

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实现。现各国法律对此都有

规定,我国《合同法》第74条、第75条也对此作了专门规定。

债权人撤销权是法律赋予债权人的一项救济权,它在一定程度

上突破了债的相对性,牵涉到第三人的利益,对交易安全有一定的

影响,所以《合同法》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

让财产,对债权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

行为。由此可见撤销权须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行使,以防债

权人滥用撤销权,破坏交易安全。除对债权人行使撤销权进行程序

上的限制外,应同时对该权利行使进行实体上的限制,即完善其构

成要件,规范债权人撤销权之诉的前提,才能更好地保障交易安全

和交易自由,使债权人撤销权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但我国现行法律

对于构成要件的规定过于笼统,且对涉及受益人再转让情形中转得

人未作具体规定。对这些问题,需要进行深入地剖析,明确其构成

要件,使该权利在实践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二、构成要件概述

关于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大致有两种构成模式,一是首

先区分有偿行为与无偿行为,在此基础上,再具体设定主观方面和

客观方面的要求,该模式始自罗马法,德国法和瑞士法对此予以维

持,我国《合同法》和台湾地区”民法”加以继受。另一模式是不

区分有偿行为抑或无偿行为,对债权人撤销权的主观要件(主观方

面与客观方面)统一把握,该模式以法国法和日本法为代表。[2]

本文将依照《合同法》采取的模式,对撤销权的构成要件从客观要

件与主观要件分别进行分析。

现代民法在撤销权构成要件方面的理论是有偿行为以主观恶意

为成立要件,无偿行为则仅需满足客观要件即可。《合同法》第74

条沿袭了这一理论,本文从之。

三、客观要件

(一)须有债务人的行为

首先,该行为须是债务人的行为,其他人所为的行为,不能成

为撤销的对象。其次,债务人的行为主要指法律行为,也包括发生

法律效果的非法律行为。对债务人实施的行为,不论是单方行为还

是合同行为,是处分行为还是债务负担行为,是债权行为还是物权

行为,是给付行为还是非给付行为;对于意思通知和观念通知等准

法律行为;对于和解、承认、放弃等诉讼行为,只要减少债务人的

财产或增加债务人的财产负担,则均可成为撤销权的标的。[3]最

后,债务人的行为须以财产为标的。债权人所得撤销者,限于以财

产为标的之行为,例如买卖、赠与、抵押权之设定等。此为当然自

明之理。因为债权人撤销权之目的,在于保全债权,而债务人系以

其一般财产,就其债务之履行,负其责任,故债权人撤销权之标的

自应限于以财产为标的之行为,否则不但无以达其目的,抑且不免

侵害债务人行使权力之自由。[4]

不在撤销之列的行为主要有:

1、事实行为。首先,对事实行为无行使撤销权的必要,因为债

务人的责任财产已无法恢复至行为前的状态;其次,由于债务人从

事的毁损财产等事实行为与第三人不发生关系,因此不能提出撤

销。

2、不以财产为标的的行为。此类行为有的不会影响到财产,有

的虽可能影响到财产,如结婚、离婚等身份行为,却亦不会构成撤

销的对象。如允许对此类行为撤销,会对债务人的人格自由构成不

当侵害。

3、以不作为债务的发生为目的的法律行为。撤销权的效果是使

债务人的行为自始无效,而不作为,未实行,不会发生无效的后果,

故不能撤销之。

4、债务人订立的劳务合同。因劳务合同具有很强的人身性,债

权人不得干涉债务人的行为自由。

5、财产上利得之拒绝。因撤销权的目的在并非增加其责任财产,

提高其清偿力,故债权人不得撤销之。

6、以禁止扣押之物或债权为标的的行为。因此类财产并未归入

债务人的责任财产,无撤销实益。

(二)债务人所为减少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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