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合同期末复习总结.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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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末复习总结

期末考试题型:

单项和多项选择题(20分)、填空题(20分)、名词解释(30分)、案例分析(30分)

一、立法

需要重点掌握:

1.《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全文

2.我国《合同法》总则

二、主要基本概念

1.发价、还价、接受(或发盘、还盘、接盘)

(我国合同法称:要约、新要约、承诺)

2.预约与本约

3.诚实信用原则

4.情势变更原则

5.合同自由原则

6.主给付义务与从给付义务

7.履行利益、期待利益、固有利益

8.合同债务转移和债权转让

9.双务合同与履行抗辩权

10.根本违约与轻微违约

11.预期违约与届期违约

12免责事由与不可抗力

13.损益相抵规则与过错相抵规则

14.加害给付与固有利益

15.合同解除与合同终止

16.无效合同、可变更或可撤销合同、效力待定合同

17.先合同义务与缔约责任

18.合同的效力与合同无效的责任

19.违约行为与违约责任

20.附随义务与违反附随义务的责任

21.合同后义务与后合同责任

三、学习分析解决实际问题

(一)复习课件内所有案例

(二)增加学习分析以下案例

1.我方A公司同新加坡B公司签订合同,出口一批童装。洽谈中,B看过A提供的样品,

同意以此作为交货的品质标准。而出口合同的品质说明中只简单写明了规格、质料、颜色。

商检条款为“货到港30天后外商有复检权”。货到新加坡后买家提出“颜色不正、缝制工

艺粗糙”,并且提交了新加坡一家检验机构的检验证书作为依据要求退货和赔偿。A公司辩

解货物是凭样品成交,样品经新加坡B公司确认过。B指出合同中并没有写明“凭样品成

交”字样,也没有写明样品编号;况且A公司没有封存样品作为证物。A公司解释纺织品按

常识会存在色差问题。B公司回应合同中品质说明中没有注明所交货物会有色差。A公司

又表示不接受B公司的检验证书,认为B公司所找的检验机构不具权威性,没有征得A公

司的同意。B公司辩解合同上只承诺B有复检权,并没有指明检验机构的名称或者必须经

由A公司同意。A意识到即使提交仲裁机构,自己也无法提交有力证据,所以只好在价格

上答应新加坡公司做出的降价要求,才使争议得以解决。

【问】A公司最后之所以接受B公司的无理降价要求的原因是什么?

【答】该案中A公司最后之所以接受B公司的无理降价要求,就是因为A公司没有明确界

定品质条款,服装类的产品要用简单的语言来描述是很容易引起歧义并被对方抓住把柄的,

既然双方已经就样品达成一致并且按样生产,那么A公司就应该在品质条款中注明交货品

质同编号***样品,允许***色差。

2.我某出口公司于2月1日向美商电报出口某家产品,在发盘中除列明必要条件外,还表

示:packinginsound-bags.在发盘有效期内,美商复电称:

refertoyourtelexfirstaccepted,packinginnewbags.我方收到上述复电后,即着手备货,

数日后该家产品国际市场价格猛跌,美商来电称:我方对包装条件做了变更,你方未确认,

合同并未成立。而我出口公司则坚持合同已经成立,于是双方对此发生争执。

【问】此案应如何处理?

【答】

1、双方之间合同已经成立。我某出口公司应坚持美商接受货物,支付货款。

2、本案例涉及合同洽商发盘的有条件接受问题,所谓有条件的接受是指受盘人在接受发

盘人的发盘时,对发盘的条件作了添加、限制或修改。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

约》的规定有条件接受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实质上变更发盘条件则购成还盘,还盘是对原

发盘的拒绝,使原发盘失效。同时,还盘还构成一个新的发盘,合同是否成立,关键在于

原发盘人的态度,若原发盘人同意,则双方合同关系成立;若原发盘人表示反对,则双方

之间合同不成立。另一种情况是:非实质性变更发盘条件,若为非实质性变更发盘条件,

只要原发盘人不及时表示反对,则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成立。《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

公约》还规定:受盘人对货物的价格、付款、品质、数量、交货时间和地点,一方当事人

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的办法等条件提出添加或修改,均作为实质性

变更发盘条件。

3、结合本案例:我方向美商发盘,美商在表示接受时对发盘条件作了变更,变更了包装

条件,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包装条件属于非实质性变更发盘条

件,机时我某出口公司对美商的这种变更并未加以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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