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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评价学复习资料
1、禁止在饲料中添加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
2、禁止将原料药直接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直接饲喂
动物。
3、禁止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
4、兽药残留检测结果,由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兽医
行政管理部门公布。
5、兽药监督管理的执法机构:县以上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6、兽药监督管理的检验机构: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省、
自治区、直辖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兽药检验机构。
7、对于不符合立案条件的,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兽医行政管理
部门应当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8、假兽药:
(1)以非兽药冒充兽药或者以他种兽药冒充此种兽药的;
(2)兽药所含成分的种类、名称与兽药国家标准不符合的;
(3)禁止使用的;
(4)应当经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即生产进口的;或经抽查
检验、审查核对而未经抽查检验、审查核对即销售、进口;
(5)变质的;
(6)被污染的;
(7)所标明的适应症或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
9、劣兽药:
(1)成分含量不符合兽药国家标准或者不标明有效成分的;
(2)不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或者超过有效期的;
(3)不标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
(4)其它不符合兽药国家标准,但不属于假兽药的。
10、禁止将兽药原料拆散销售或者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
单位或个人。
11、兽药质量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或初级以上专
业技术职称。
12、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具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或初级以上
专业技术职称。
13、兽药质量管理人员不得在本企业以外的其它单位兼职。
14、兽药经营企业从事兽药采购、保管、销售、技术服务人员
应具有高中以上学历。
15、兽药质量管理文件包括:
(1)企业质量管理目标;
(2)企业组织机构、岗位、人员责任;
(3)对供货单位和所购兽药的质量评估制度;
(4)兽药采购、验收、入库、陈列、输存、销售、出库等环节
的管理措施制度;
(5)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6)兽药不良反应报告制度;
(7)不合格兽药和退货兽药的管理制度;
(8)质量事故、质量查询、质量投诉管理制度;
(9)企业记录、档案和凭证的管理制度;
(10)质量管理培训、考核制度。
16、兽药经营企业必须建立以下记录:
(1)人员培训、考核记录;
(2)控制温度、湿度的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清洁、运行
状态的记录;
(3)兽药质量评估记录;
(4)兽药采购、验收、入库、输存、销售的记录;
(5)兽药的清查记录;
(6)兽药质量投诉、质量纠纷、质量事故、不良反应等记录;
(7)不合格兽药和退货兽药的处理记录8、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的监督检查情况记录。
17、质量管理档案:
(1)人员档案、培训档案、设备设施档案、供应商质量评估档
案、产品质量档案;
(2)开具的处方、进货及销售凭证;
(3)购销记录及《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它记录;
另:不得涂改,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18、购销记录和凭证应保存至产品有效期后1年。
19、兽药不得入库的情形:
(1)与进货单不符的;
(2)内外包装破损可能影响产品质量的;
(3)没有标识或标识模糊不清的;
(4)质量异常的;
(5)其它。
20、兽用生物制品入库,应由2人以上进行检查验收。
21、兽药陈列、输存要求:
(1)按品种、类型、用途及温度湿度等要求分类、分区或专库
存放;
(2)按外包装图示标识要求搬运和存放;
(3)与仓库地面、墙、顶等之间保持一定的间距;
(4)内外和外用兽药分开存放;
(5)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开存放;
(6)易串味兽药、危险药产品与其它兽药分库存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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